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日前對李某訴陳某離婚糾紛作出判決,駁回了李某的離婚請求。

李某與陳某均系東臺市某鎮農民,李某在家務家,撫育一雙兒女,陳某在外負責搞裝潢業務,日子本也過得舒坦。但自從幾年前陳某除夕夜帶回一個陌生女人,兩人就鬧起了離婚。

李某稱,自己與陳某于1985年經人介紹相識,1986年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婚后生有一子一女。 2001年的除夕夜,陳某帶了個陌生女人回來,叫我與她處姐妹,我不處。后來正月里,陳某又帶這個女人到他姐姐家耍,關系很暖昧。陳某不顧家庭,我一個人生活苦夠了,堅決要求離婚。財產對半分,孩子跟我生活,陳某貼撫育費。

對于李某的指責,陳某辯稱,兩人矛盾是有一點,自己很少回家,對家庭關心不夠,個人生活上不夠檢點,但并不存在李某所說的婚外情問題。那個除夕夜帶回的女人,是自己舅舅家的兒媳,與自己并沒有曖昧的關系。現在自己決心改正錯誤,堅決不同意離婚。過了年就帶李某一起到上海打工,孩子寄到姑姑家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陳某婚姻基礎較好,婚后感情尚可。目前雙方之間的感情危機主要在于夫妻分居兩地,相互聯系較少,彼此缺乏信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夫妻關系可望重歸于好,因此駁回了李某的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