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成立金融危機司法應對領導小組 辦案原則:“四個最大限度”
作者:轉載《新華日報》 發布時間:2009-02-11 瀏覽次數:2756
本報訊 記者
在國際金融風暴影響下,民間借貸迅速增加,買賣、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攀升;破產案件數量增多且審理難度增大;工資、勞保等勞動爭議案件明顯增多。
省高院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司法應對總的原則是做到“四個最大限度”: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維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兼顧企業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社會秩序穩定。
根據上述原則,因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經營異常行為引發的多起訴訟分屬不同轄區人民法院管轄的,被訴企業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應及時報告省高院,由省高院依照級別管轄的規定集中指定被訴企業所在地中級法院或基層法院集中管轄。對確已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要加大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力度,防止企業資產進一步流失;對仍在正常經營的企業,應盡量采取查封固定資產、允許使用不得轉移等方式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盡量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如果被訴企業提起訴訟的,有關法院要優先受理、優先保全、優先審理、優先執行。(沈崢嶸)
(20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