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禮儀不僅僅因其為一種看上去很美的儀式而存在,一位法學家這樣評價英國法院的司法禮儀:“它通過莊嚴的法庭,法官、律師、公訴人的法袍和假發,法庭中其他人對對法官表示出高度尊重等等,營造出一種氣氛,所喚起的不僅僅是人們對于法官、法院以及法律的敬重,更喚起人們對于生活于其中的國家的自豪。同時,不斷重演的這類莊重而嚴格的禮儀也使得的身處其中的人們在潛移默化之中培養了對于秩序的熱愛。公民對于秩序的尊重,對于法治的講求,無疑是民主國家的命脈所系。”有鑒于此,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作出規定:法官應當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就目前而言,我國民眾所認同的司法禮儀的主要作用是維護法院的尊嚴及法官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然而司法禮儀還有另外一個常被我們所忽視的重要作用,那就是司法禮儀會對我們法官職業道德意識具有強化作用。法官肩負著社會的重任,他所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要遠遠高于其它職業,而法官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又使得他必須抑制自己對私利的欲望和對情感的沖動。著名精神分析學創始人弗洛伊德認為:“一個有道德的人是一個心里一感到誘惑就對誘惑進行反抗,而決不屈從于它的人。”因此,有的學者已開始提出用心理學的方法來維持法官的職業操守,例如有的學者提出“提高道德致認識用‘灌輸法’;培養道德情感用‘感染法’;樹立道德信念要用‘激勵法’等。應當說,提高法官選任標準,提高法官待遇和社會地位,嚴肅紀律,加強監督等都是提高法官職業道德水準的有效方法,但從心理學角度去影響法官的職業道德意識則更為有效,它是從人的內心而發生作用的。

當法官在法庭上或法官群體中,不斷重復那些司法禮儀時,這些司法禮儀所體現的特殊含義便會不斷地對法官的心理進行“暗示”,從而在法官的潛意識之中形成一個抑制力,使法官能夠對所感受到的誘惑進行不自覺地反抗。弗洛伊德還認為:“當一個人的私人情緒沖動和智力行為實在太弱,以至靠它的自身則一事無成時,它們必須完全依靠集體組織中的其他成員的類似方式進行重復才能得到加強。……當我們承認,暗示的影響不僅由領袖產生,而且由每一個人對其他人的作用產生時,這種暗示的影響在我們眼里變成了一個更大的謎團。”司法禮儀在心理學上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可能我們一時不能體會出來,但它對法官的心理上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