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被撞死 交警代索賠究竟合不合法?
作者:刑嘉棟 李自慶 羅雙江 發布時間:2009-02-09 瀏覽次數:916
本網南京訊:投保車輛撞死流浪漢之后,車主與交警部門達成協議并賠償了8萬余元,這筆款項暫由交警部門保管。事后投保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交管部門的調解程序違法,其也無權接受這筆賠償金;本案中真正的法定繼承人下落不明,無法確認接受賠償的主體,故拒絕了投保車主的理賠要求。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交管部門的做法是否有據可依呢?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原告的索賠主張獲得法院支持。同時法院認定,交管部門可以保管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據介紹,此判例在全國尚無先例。
大巴不慎撞死流浪漢
交警替流浪漢收下賠償款
由于流浪漢的身份無法確認,事故處理一直無法完全了結,肇事方的車輛被交警扣押。
考慮到車輛投了保,楊師傅最終在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上簽了字,并向河東交警大隊交付賠償款85775.2元,后者向楊師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上述調解書形式上為調解書,實質上是交管部門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肇事車主給付賠償款。
保險公司拒賠被告上法院
由于雙方協商不成,南京大華旅游公司將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他們的起訴理由是:被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他們依據賠償調解書在合理范圍內向交警部門給付了賠償款,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他們的損失85775.2元,并承擔訴訟費用。由于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曾預付賠償款10000元,故旅游公司之后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對方賠償損失75775.2元。
保險公司援引高淳案例為自己辯護
案件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死亡的流浪漢連家人都找不到,所以山東交管部門作出的調解書,受害一方當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談何調解?這樣一來,調解程序也違法,應當確認無效。同時,沒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將賠償款交付交管部門,所以旅游公司要么是誤解了法律,要么是其自由處分,與雙方簽定的保險合同糾紛無關,所以該調解書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同時,尸檢報告未對流浪漢年齡作出明確鑒定,不能確定死亡賠償金數額,無法確定旅游公司的賠償責任,所以流浪漢的死亡賠償金不應理賠。
保險公司還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保險范圍內,不應理賠。保單特別約定,車損險或三責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在賠償款中應扣除該項金額。保險公司還特別提到了南京中院駁回了高淳縣民政局作為原告起訴的著名判例:民政局主張代死亡流浪漢索賠的主張被法院終審駁回。保險公司認為,在本案中,將死亡流浪漢的賠償款存放在保險公司更安全可靠。由于原、被告的觀點過于對立,導致法庭調解失敗。
法院判保險公司履行理賠義務
昨天下午,鼓樓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旅游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了保險,在保險期內車輛發生事故撞死流浪漢,應當按保險合同之約定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尚未設立,交管部門根據公安部的規定代收并保管無名死者的賠償款的做法應當給予肯定,這既便于流浪漢的繼承人出現后及時得到賠償,有利于保護流浪漢繼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無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現象發生。
若該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成為無主財產時,將來交付社會救助基金,用于社會救助事務,則更具有社會意義。旅游公司向交管部門給付賠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雖然流浪漢的繼承人尚未出現,但損害賠償責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上述認定,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大華旅游公司各項費用共計86026.2元,扣除旅游公司預先賠償的10000元、本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保險公司還應向原告賠償75526.2元。通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