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來的刑罰
作者:施展 錢海惠 發布時間:2009-02-06 瀏覽次數:814
本網鹽城訊:近日,曹某因詐騙罪,被東臺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2008年11月份,曹某在東臺市區及五烈鎮,以借用為名詐騙作案3起,騙得電瓶車2輛、手機1部,合計價值人民幣415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處罰。因曹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