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刑事裁判文書的中立性和保密性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09-02-02 瀏覽次數:1229
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向公眾展示司法公正的載體,是向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教材,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法院的裁判文書,都記載并集中反映出其時代和地區的司法理念和文書制作水平。筆者認為,刑事裁判文書在體現其公開性、合法性和說理性的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中立性和保密性,否則就會起到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我們知道,制作刑事裁判文書的語言風格需要有“語氣決斷,解釋單一,詞語莊重,文字規范,語言樸實,敘述具體,語句嚴謹,邏輯嚴密”等特點,但在審判實務中,有些法官忽視了裁判文書的中立性和保密性,把刑事裁判文書寫成了“批判稿”或“記敘文”,這是不可取的。
首先談“中立性”。中立性并不是是非不分,而是指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如實地反映客觀情況,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不能用假設和推測,更不能用比喻的手法描述。在我國歷史上曾提倡“寓褒貶,別善惡”,在強調“階級斗爭”的年代猶甚,什么“性質惡劣、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等。對其實,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依據“民憤”。在現在的刑事裁判文書中,帶有感情色彩的描寫也很多。比如對強奸犯罪的被告人用“陡生歹念”,“歹念”是一種心理活動狀態,我們的審判很難查清是“陡生”還是“蓄謀已久”;在對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被告人實施行為時,往往用語是:向被害人的某某部位“猛擊××下”,實際上,裁判文書只要寫出被害人的受害結果是什么樣的,人們自然會知道被告人是“狠”還是“猛”了;還有的在對盜竊等犯罪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敘述習慣用“竄至”某某處,實際上被告人是否是“竄”是很難說清的,他可能是大大方方的、旁若無人的。因此,我們在刑事裁判文書中用副詞和形容詞等虛詞就有損法官在刑事審判中的居中性。英國大法官培根曾說過:“審理人命案時,法官(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應在量刑時想到慈悲為懷,應以嚴厲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同樣是本著對人權的尊重和充分的保障的司法理念,這樣才能提高人們對司法審判的認同感。
其次談“保密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3.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這就是說刑事裁判文書必須體現其公開性。公開與保密是對立的統一體,然而我們有的審判人員片面理解“公開性”而忽視了“保密性”。因為在許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方法或手段等是不能公開的“秘密”,而且是國家級的。比如犯罪分子用某種藥配另一種溶劑采取某種方法,致他人死亡,偵察機關可能費盡周折才偵破案件,如果我們在“審理查明”中詳細敘述了犯罪的全過程,這樣的刑事裁判文書就是向公眾傳播犯罪方法。有些案件,比如強奸案、組織容留賣淫、重婚等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牽涉到個人隱私,這些都不應在刑事裁判表述。此外,犯罪分子淫穢的言行等也應該隱去,而對需要保密的細節只要在卷宗里記錄完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