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交會傷成植物人 事實不明車主擔責任
作者:張燕 發布時間:2009-02-01 瀏覽次數:718
本網蘇州訊:貨車與行人交會過程中行人跌倒受傷,因現場未獲保護,事后報警已無法查證事故事實,就貨車車主是否應對巨額賠償負責,引發責任還是道德的重大爭議。近日,張家港法院對這樣一起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在確認本案系交通事故的基礎上認定雙方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的損失39萬余元,由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車主賠償60%。
2008年5月的一個下午,孫某駕駛小貨車行駛至某鄉間路段,遇吳某肩挑油菜秸稈從農田走上道路,交會過程中吳某跌倒受傷。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保護現場,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交警大隊調查后認為,因為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保護現場,故無法查證該起交通事故的事實。吳某受傷后入院治療,雖已出院,但仍昏迷,經司法鑒定呈植物狀態,為一級傷殘,存在護理依賴,并考慮長期營養支持。
因相關賠償事宜協商未成,2008年8月,吳某涉訴,主張原告受傷系孫某所致,孫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負責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55萬余元,并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孫某辯稱,吳某是自行不慎跌倒,與被告駕車行駛沒有任何關系,僅憑沒有結論和責任斷定的事故認定書推定被告負事故全責依據不足。被告車輛通過時還與原告打了招呼,待其通過后,發現原告不見人影,遂下車查看,發現原告跌在被告車后三米遠的地方,因為鄉里鄉親,便立即上前攙扶,并叫來原告家屬,當時并未發現原告有任何外傷癥狀。因雙方都覺得事情不大,一致同意先進行搶救而未報警,到醫院后因家屬沒有帶錢,被告還借錢給原告治療,被告在整個事件過程中的所為是關心他人的善意之舉。對原告的訴請,其不能接受。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受傷是否是交會過程中被告車輛所致。從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描述的基本事實來看,吳某系在“交會過程中跌倒受傷”,這意味著原告有可能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倒地受傷,也可能未曾發生碰撞僅是因為避讓車輛不慎倒地受傷,另外也不排除原告在肩挑重物情況下通行時未盡注意義務或是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倒地受傷的可能。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事故原因各執一詞,但均未能提供足以讓人信服的證據加以證明。結合現有證據,從優勢規則和一般生活常理來判斷,在當時無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原告因被告車輛所致受傷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推測的可能性。在客觀事實無法查證的情況下,難以評判被告在事故之后的表現是基于做人的道德還是良心的譴責,但其在客觀上確實對原告采取了積極的救治行為,基于上述因素的考慮,要求被告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亦不甚妥當。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