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返鄉地種 法院維權獲支持
作者:孫海雷 戴志誠 發布時間:2009-01-20 瀏覽次數:886
本網鹽城訊:因國家農村土地政策調整,加上受金融危機影響,在外打工的農民工錢永平返鄉種地,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及時審理這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近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位于射陽縣千秋鎮三區居委會2組10排15號2畝土地由原告錢永平種植、收益;位于射陽縣千秋鎮三區居委會2組9排18號3.3畝土地限被告陸從華于
射陽縣千秋鎮三區居委會2組村民錢永平與被告錢永進是叔伯弟兄關系。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原告錢永平取得了本村組10排15號2畝和9排18號3.3畝合計5.3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后原告外出打工及當時種植土地成本較高等原因,原告將自己有承包經營權的5.3畝土地交給被告錢永進種植、收益,被告錢永進因要開蟹塘進行養殖,遂將原告的3.3畝調給被告陸從華進行種植、收益,而被告陸從華在本村組9排16號有承包經營權的3.3畝給被告錢永進開塘養殖。對此,原告均表示認可。近年來,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原告分別向兩被告欲要回自己有承包經營權的5.3畝土地。經村委會調解兩被告均不同意將5.3畝土地給原告種植經營。原告錢永平于
該院耦耕人民法庭受案后,及時到現場巡回辦案,查明,原告在被告錢永進手里的2畝土地,被告錢永進未曾種植,且同意歸還原告隨時種植;原告在被告陸從華手中的3.3畝土地上,被告陸從華已種植了大蒜。法庭又通過鎮、村組織多方協調,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依法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依法取得了5.3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原告當然有權在這5.3畝土地上進行種植、收益。被告錢永進占有原告的2畝土地同意由原告種植,法院予以認可;原告被被告陸從華占有的3.3畝土地,未進行合法的流轉及承包,當然該土地應由原告種植,被告陸從華認為因調換土地對其有損失,被告陸從華可另行依法主張。因被告陸從華在原告有承包經營權的3.3畝土地上已種植了大蒜,可由被告在大蒜收獲結束后立即交由原告種植、收益。
據此法院依法及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