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凋落的花骨朵

20079月的一個上午,溫暖的陽光撒滿了大地,氣候溫馨宜人。年僅兩周歲的女童湯毛,笑呵呵地小跑著跟在母親易從花的后面,前往某花卉市場門面房看望正在施工的爸爸。這個花卉市場門前的路上,留有好幾個未蓋蓋子的窨井,易從花邊走邊叮囑剛學會走路的女兒小心些,跟緊她。

然而剛才還有說有笑的湯毛沒回答母親的話。易從花猛一回頭,女兒不見了!她下意識地走向身后的窨井,只見骯臟的污水向南方汩汩流淌,哪里還有女兒的影子?魏從花驚嚇得臉都白了,趕緊哭叫著央人救她的女兒,又掏出手機撥打110。然而由于窨井下的水很深,水流很急,無法判斷小湯毛被沖到了哪兒。直到當天下午,小湯毛的尸體才在幾公里外的水溝里打撈上來。

活蹦亂跳的女兒轉瞬間沒有了,湯暉、魏從花夫婦痛不欲生。悲痛中,夫妻倆向所有與女兒意外身亡有關的單位討要說法,然而這些單位都說小湯毛的死和自己無關。一怒之下,夫妻倆將花卉市場的管理方、建筑方、市政等五個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2萬余元。

一審:市場買受人主責

一審查明,被告某花卉公司在開發建設花卉市場后,即鋪設了下水道用于排水,地面上有數個窨井,當時就沒有上蓋子。而該花卉市場已由被告張某買斷,按合同約定,其中的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設施,亦歸買受人使用和管理。而按照縣委有關會議精神,城區排水設施“誰投資、誰管理”。

據此,一審認為,造成二原告女兒死亡的無蓋窨井在被告張某所購買房屋前的場地上,作為該場地的使用、受益人,張某對公共設施具有維護管理的義務。該場地上的無蓋窨井造成二原告女兒死亡,與張某未盡維護、管理義務具有因果關系,張某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鎮政府、市政管理處作為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部門,未盡管理義務,對二原告女兒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各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二原告作為監護人,對其幼女疏于照看,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湯毛的死亡給二原告帶來較大的精神痛苦,賠償義務人應酌情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由被告張某賠償20000元,某鎮政府、市政公司各賠償5000元。二原告要求某工商公司、縣建設局、某花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二原告女兒死亡發生的喪葬費11891元,死亡賠償金2816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323571元,由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二原告166785.5元,被告某鎮政府賠償34357.1元,被告市政管理處賠償34357.1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開發商主責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稱:發生事故的窨井不在上訴人購買的房屋范圍內,而是在房屋前,屬于附屬的公共設施,其對該附屬設施沒有維護與管理義務。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某鎮政府、市政管理處亦上訴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被告某工商公司、某花卉公司在二審期間陳述,其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是“一家子”,共同開發花卉市場。承辦人員另發現,某工商公司提供的合同與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供的合同不一致,不能認定該市場出售給上訴人時對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進行過約定。二審另查明,事故發生地的某花卉市場開發出售以后,一直沒有成立物業管理公司。

據此,二審對造成湯毛意外身亡事故的責任主體進行了重新確定。二審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建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審被告某工商公司與某花卉公司在房地產開發以后,一直沒有成立物業公司對花卉市場的公共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作為該房地產的開發者,應對該宗房地產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承擔維護和管理義務。上訴人張某作為房屋的買受人,不可能也不應當承擔對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義務,某工商公司主張出售市場給張某時,已約定將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轉歸張某維護和管理,明顯違背常理,依法不予支持。原審被告某鎮政府、市政管理處作為管理部門,應當對所轄區的公共設施安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其沒有盡到法定職責,一審判決其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對一審的判決部分予以改判。張某對湯毛的死亡不承擔責任。二被上訴人因女兒死亡造成的損失323571元,由原審被告某工商公司與某花卉公司共同承擔50%,即166785.5元,原審被告某鎮政府、市政管理處仍各承擔10%,即34357.1元,以上賠償款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給二被上訴人湯暉、易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