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感謝法院,為鎮政府解決了難題……”近日,江蘇省東臺市海豐鎮會議室內,鎮長郁文緊緊抓住法院行政庭庭長劉德生的手,連聲感謝,一旁的村民張某也連連稱謝。

這是東臺法院對一起行政案件當天受理當天協調后出現的喜人場面。村民張某認為,鎮政府未征得其同意而擅自拆除他的營業用房,多次索要損失無果后,向東臺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賠償經濟損失6萬余元。法院審查發現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即于當日下午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趕往政府進行協調,由鎮政府一次性補償張某30100元,張某當即撤回起訴。

以往,行政案件不提倡調解處理,不少案件官了民不了,不僅矛盾沒有解決,有些還進一步激化。早在1996年,東臺法院就開始探索行政案件協調機制,嘗試開展訴前協調。首先,明確堅持自愿、便捷、合法和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則;其次,科學界定訴前協調案件的范圍,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行政爭議;第三,明確流轉程序。收到訴狀后、立案前,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通知當事人進行協調處理。當事人履行協議后,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審查后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

東臺法院不斷創新和總結協調方法。現場協調,邀請雙方到爭議現場;釋明協調,講清楚法律關系后協調;配合協調,邀請有關部門或人員共同做工作;監督協調,監督協調后達成的協議和允諾的履行。2008年,經訴前協調,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占審結數的38.2%,案件平均審理天數較上年下降8.3天,撤訴率同比上升15.2%。減輕了老百姓的訴累和支出,也使行政機關主動糾錯,有力促進了官民和諧,大大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審判質量也得到有效保證,創行政案件20年無發回、無改判、無投訴、無矛盾激化的佳績。(作者: 記者 張寬明 通訊員 唐聞聲)

 

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