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裁判說服力 提高司法公信度 無錫判后答疑實現“三升一降”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1-06 瀏覽次數:3333
本報訊 (記者 婁銀生 通訊員 諸佳英 趙正輝)楊明訴張有富民間借貸一案當庭宣判后,楊明情緒激動。承辦法官通過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導的方式深入淺出地解釋后,楊明平心靜氣地簽收了判決書。據悉,江蘇省無錫市兩級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以來,全市涉訴信訪數量下降了30%,越級上訪數量更是大幅下降。
判后釋疑是法官行使司法釋明權的重要形式,也是讓當事人和訴訟參加人理解裁判結果,理解裁判所體現的法律精神的有效方式。針對此項工作存在的不規范、不落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無錫中院全面規范判后釋疑。去年3月,該院出臺《關于判后答疑工作的指導意見》,有效促進這一工作常規化、制度化。全市法院不拘泥于固定程式,從取得答疑實際效果出發,視情況采取主動答疑、宣判即時答疑或判后依當事人要求答疑等不同形式,根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當事人,將法理與人情相結合,恰當選擇和靈活運用辯證邏輯、案例指導、換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深入淺出地對法律條文、事實認定、裁判結果、訴訟程序等方面進行疏導解釋。同時,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特別是一些法律知識缺乏的當事人,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語言或基層的“民俗、民風”闡述裁判理由,以進一步增強裁判說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為使判后答疑工作取得實效,無錫中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做到了“三結合”:一是判后答疑與信訪流程管理相結合。將判后答疑納入信訪流程管理,明確答疑主體為原審承辦法官、審判長、審判業務庭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法官,把信訪辦公室作為判后答疑工作的流程管理部門。二是判后答疑與目標考核相結合,使判后答疑工作量和效率成為法官年度考核和獎懲的一項重要依據之一。三是判后答疑與訴訪分離制度相銜接。答疑法官在答疑過程中如果發現原裁判存在問題,可根據規定直接告知當事人遞交再審申請或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由審判業務庭直接書面建議立案庭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立案復查。
推行與完善判后答疑工作,無錫法院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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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中院開展判后答疑成效顯著。由此看來,法官圍繞裁判文書,針對當事人的疑問和焦點問題,恰當地選擇并靈活運用辯證邏輯、經驗歸納、心理疏導等方法,深入淺出、情理交融地進行解釋,進一步用當事人更容易理解的語言闡述判決理由,可以增強裁判的說服力,更好地做到辨法析理、化解矛盾、勝敗皆服,這無疑是各地法院開展司法工作的初衷。
(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