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及其法律適用淺析
作者:戴健 發布時間:2008-12-24 瀏覽次數:1279
摘要:在紛繁復雜的民事活動中,因不同的發生原因可以產生不同種類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就是其中比較特殊的一種。由于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發展的相對滯后,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這一項重要民法理論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司法實務中需要用這種理論來處理的案例又層出不窮,因此筆者認為對這一理論展開研究很有必要,本文試圖通過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基本含義、與鄰近民事法律制度的區分、種類、法律效力以及在程序法上的意義作一翻探討,希望有助于推動立法、司法實踐和相關現實糾紛與問題的解決。
關鍵詞:不真正連帶債務、連帶債務、終局責任、效力、法律適用
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是由判例學說發展起來的民法理論,各國民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法學界大多承認此項制度,并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形成了處理此類問題的成熟、科學的方法。我國目前司法實務中涉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如近年來出現的停車場車輛被盜案件、客戶因銀行存折掛失后仍被他人支取而訴銀行案、顧客在旅館被盜訴旅館案、顧客在酒店被第三人傷害訴酒店案、雇工被第三人傷害訴雇主案等,這些案件無一不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有關。由于這一理論尚未被我國民法理論界、立法機構、司法實務加以研究和重視,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感到無所適從,各地法院在涉及到此類問題時,做法很不一致,嚴重影響了法律統一與權威。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從實體和程序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作一翻探討。
一、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基本含義
我國臺灣民法學泰斗
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不真正連帶債務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對同一債權人負有依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數個債務?;诓煌陌l生原因,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即不同,因而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亦不同。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在租賃期內因丙不慎失火將房屋燒毀,對此,甲既可以基于租賃關系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
以基于所有權關系向丙主張侵權賠償責任,此時乙、丙與甲之間即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指的不同的法律關系,既包括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括性質相同的法律關系,如均為違約,即便是性質相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數個債務人也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主體對應)而產生的債務,而是基于多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多個債務,法律關系的復數性正是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一項重要特征。
2、數個債務人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即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為同一或者基本上是相同,如上例中,甲房屋因失火遭受的損失為2萬元,甲既可以要求乙賠償損失2萬元,又可以向丙主張賠償2萬元的損失。
3、數個債務人同一給付內容的債務產生具有偶然性。由于各個債務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獨立產生的,而且各債務人之間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實施某種行為,或做出某種約定,因而產生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債務,純屬相關法律關系偶然產生的巧合。
4、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的角度而言,債權人對每個債務人均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可以針對每個債務人分別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反之,從債務人對債權人而言,各債務人應就自己的獨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單獨地向債權人負責,承擔全額的賠償給付責任。
5、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請求權均歸于消滅。由于數個債務人的給付標的同一或基本相同,因而一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的損失即得到有效彌補,債權已完全實現,因而其他債務人勿需再承擔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與鄰近民事法律制度的區分
(一)不真正連帶之債與請求權競合
從前述定義及特征來看,不真正連帶債務應屬于廣義上的請求權競合,即同一債權人就同一內容的給付對數個債務人分別享有單獨的數個請求權。狹義的請求權競合是同一特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數個獨立的請求權,因其中一個請求權的行使,使得其余請求權皆歸于消滅的現象,這種狹義的競合現象在我國學術界習慣性地被稱之為請求權競合。從民法上講,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因符合數個法律規范構成要件而導致兩種以上的權利(義務)產生,并發生沖突的現象。在請求權競合中,當出現多重請求權時,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同一的,并且產生請求權競合的原因是同一法律事實。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同一債權人面對的是不同的債務人,雖然債權人也享有多重請求權,但債務的產生并非因各個債務人共同實施某種行為或作出某種約定,而是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產生的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各債務給付內容同一且責任同時出現,純粹屬于偶合。
(二)不真正連帶之債與請求權聚合
所謂請求權聚合,“謂當事人對于數種以不同之給付為內容之請求權得同時并為主張之?!闭埱髾嗑酆显谒痉▽嵺`中遇到得最多,它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有明顯區別:
第一,權利義務主體不同。產生請求權聚合時,債權人為一人,債務人也為一人;不真正連帶之債中,債權人為一人,債務人為多人。第二,給付內容不同。請求權聚合時數個請求權給付內容并不相同(如債務人根本違約,債權人可享有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的不同請求權);不真正連帶之債中數個請求權給付內容同一或者基本相同。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請求權聚合時數個請求權并存且互不排斥,一個請求權的實現并不產生其他請求權消滅的法律后果(如上,解除合同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同時并存);不真正連帶之債中債權人的請求權得到實現,必然產生其他債務人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
值得指出的是,在出現多人因各自的行為導致他人遭受同一損害時,既可能成立不真正連帶之債,也可能成立其他債務,比較典型的是共同危險行為之債和無意識聯絡侵權之債。
(三)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有諸多相似之處,極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將不真正連帶債務誤用連帶債務法律關系處理的情形。二者相似之處主要有:1、債務人為多數,2、給付內容為同一,3、各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4、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體債務消滅。
但兩者間仍有顯著的差別:1、產生的原因不同。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同一個發生原因,或基于合同約定,或基于共同侵權行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各個債務必須基于不同法律事實而產生,即使基于同類事實(如均基于違反合同)也不可能是同一事實。2、主觀表現不同。我國臺灣民法學者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種類
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復雜多樣,就其產生原因和法規競合的不同結合方式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類:
1、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這種類型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在司法實務中比較常見。如出租屋被毀,房主與承租人、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寄存保管的財物被盜所引起的寄存人與保管人、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住店人員財物被盜或人身受到第三人的傷害而與賓館及第三人形成的法律關系等都屬于這種類型。
2、數個獨立侵權行為競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這類情況一般是數人因分別的侵權行為而使他人遭受同一損害,但無主觀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侵權,各人對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財物,丙非法損害該物,那么甲、丙都應對乙各自負獨立賠償責任。再如,定作人由于定作或指示有過失,需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而承攬人也因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就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
3、數個合同之債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甲因公出差,擔心種養的花草無人照管,遂與好友乙、丙分別簽訂了兩份委托合同,基于合同關系,乙、丙對甲分別負有照管花木的義務,這種情形下,若雙方均未履行義務,則二人應對甲各負合同之債,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4、不當得利與其他債務競合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如甲與乙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甲將貨物交由乙運至某地,然后交給甲,乙因過失誤將貨物交給了丙。乙的行為違反了運輸合同的約定,給甲造成了損失,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丙接受貨物沒有合法的依據,使甲受到了損失構成了不當得利之債。此時,甲因貨物損失獲得了兩個不同的請求權,既可以向乙提出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又可以向丙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四、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債的效力是法律效力在債的關系上的具體體現,表現為對于人的行為作用力。對于債權人而言,乃賦予債權人以法律上之力,使其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權利和接受履行并永久保持履行利益的權利,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請求國家保護的權利。對于債務人而言,則發生法律對債務人行為的拘束使債務人必須為給付的拘束以及不為給付時的強制。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同樣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又有債務人之間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因此其效力分為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兩個方面。
1、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外部效力
外部效力是指債權人與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享有數個獨立的請求權,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也可以向一個或數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一部分或全部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其他債務人的存在而互相推諉,也不得以債權人已向其他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作為抗辯。
當然,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也有其獨特之處。由于各債務人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由而產生的數個獨立債務,因此,對于債務之一發生的事項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任何效力,如對債務人之一的免除、履行請求、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對其他債務人一般不產生任何影響,其他債務人仍須履行。但是,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如果有人應對債務的產生負終局責任時,對該終局責任人的免除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則具有絕對效力,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在免除限度內消滅。所謂終局責任人就是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最終負責的人。反過來,如果被免除債務的是終局責任人以外的其他債務人,則該免除事項的效力不及于終局責任人。例如,出租人甲對承租人乙和保險公司的債務免除,不影響失火者丙的債務的履行,但出租人一旦免除丙的債務,則會產生免除債務范圍內消滅乙和保險人的債務效力,因為丙作為侵權行為人顯然屬于最終責任人。
2、對內效力
所謂內部效力,是指債務人之一在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問題。在連帶債務中,由于各債務人之間有分擔比例或等額分擔,所以,一旦債務人履行了超過自己份額的債務時就對其他債務人享有追償權。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因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債務的原因各不同,主觀上沒有關聯,債務人只須就各自的立場對債權人負責,所以在債務人之間一般不存在內部分擔關系和求償問題。
但是當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存在終局責任人,即存在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應當最終負責的人的情況下,履行了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可以向應負終局責任的債務人追償。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法律賦予債權人以充分的自由,可對任意一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但其權利一經獲得滿足后,即喪失了對其他債務人的請求權。在非終局責任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滿足債權人利益后,若不賦予其某種求償權,對于非終局責任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終局責任人是最終應對債務負責任的人。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原則,賦予非終局責任人以求償權,不僅可以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還能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減少風險,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如何判定終局責任人,學者們沒有作詳盡分析,經有關學者對多種不同類型的案例分析,發現不同種類的請求權競合形成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未必都有終局責任人,同種類的請求權競合形成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也未必就沒有終局責任人,因此,對終局責任人的判定,沒有固定答案,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隨案而定。一般來講,在涉及侵權行為因素的不真正連帶債務類型中,應以損害事故之肇事行為人為最終賠償義務人。與求償問題相關的是,履行了債務的非終局責任人如何向終局責任人行使求償權?對此,各國立法及理論形成兩種主張:一是讓與請求權,是指履行了義務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讓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一般須經當事人之間的意見表示。如中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8條規定:“關于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于其物之所有權或基于其權利對于第三人之請求權。”債務人在債權人讓與請求權后才能夠向終局責任人求償,而債權人是否讓與請求權,則看債權人的權益是否滿足。二是賠償代位,即法律直接規定履行了清償義務的債務人當然取得債權人對終局責任人的主動權,不需經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日本等國家采取賠償代位型立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42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了作為損害賠償的債權標的物或權利價額的全部時,債務人就該物或權利,當然代位債權人?!弊鳛槲覈袷禄痉ǖ摹睹穹ㄍ▌t》對求償權問題未作規定。但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求償權的規定性質上歸屬于賠償代位。筆者認為,對于追償權的取得,宜采取賠償代位的方式。因為從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的設立宗旨來看,是既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又不使債權人借助數個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額外獲利,以保障正常的交易和社會秩序。所以,債權在未受償前不能讓與,否則債權的實現就存在風險,但在債權受償后,債權人沒有理由不讓與債權,債權人再作讓與表示沒有實質意義,如果債權人不讓與請求權,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就無法追償。因此,已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應以賠償代位為原則取得追償權,但在法律有其他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為例外。
五、不真正連帶債務法律適用探索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產生于實體法,對此,各國民事實體法均有詳細規定,在我國法律上,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性質的規定最典型的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毕M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根據是合同關系,向生產者要求賠償的基礎則為侵權關系。在《保險法》第44、45條規定的財產保險關系中,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要求保險人或第三人或承擔賠償責任?!逗I谭ā返?/SPAN>252??254條等。我國臺灣省于1983年7月公布的《民法債編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增訂第274條第二款,在立法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研究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意義,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上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如何進行處理。
(一)訴的選擇
司法實務中,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能否同時或先后要求全體或部分債務人向其履行相應的債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如果權利人向某一個債務人提出請求,就不應再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因為如果債權人選擇債務人或第三人中的一人提出主張或訴訟,可以有效地保護其債權,因而也就喪失了對其他債務人訴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把債權的主張與債權的實現完全等同起來了。債權是請求權,請求權的特點在于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這種權利所體現的利益,權利人欲實現其利益、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勞務后,才能最終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債權人主張權利不等于權利就能夠實現,還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而且,如果只允許債權人行使一個請求權,在被請求人無力清償時,債權人將面臨著不能得到清償的危險,此時再向另一個債務人請求又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因此,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中,應當允許債權人同時向全部債務人行使請求權,這樣債權人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更充分、更完整的保護。
另外,債權人的起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沒有理由對其訴權加以限制。當然,同時抑或先后起訴,系債權人選擇之權利。但如果原告因法律知識欠缺僅起訴一債務人時,法官應釋明其對其他債務人的訴權。當債權人行使選擇權后,法院應給予充分尊重。不能在原告僅起訴部分債務人時,以遺漏當事人為由,要求原告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追加(因各債務人系非必要的共同被告,亦非第三人,故不能主動追加未被訴的債務人);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訴各債務人時,以不能一并審理、不能同時承擔責任等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訴此債務人,要么起訴彼債務人,撤回對其他債務人的訴訟;更不能在債權人先擇一起訴后再起訴其他債務人時,以喪失訴權等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二)訴的合并
不真正連帶債務,既包括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括性質相同的法律關系,如都是基于侵權,在債權人同時起訴各債務人時,如系后一種情形即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的規定,在被告不持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按普通的共同訴訟來處理。但如果系前一種情形即訴訟標的為不同種類的,可否合并審理?對此,法學理論上與司法實踐,通說均認為只要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也可予以合并審理,理由如下:
1、合并審理便于及時、全面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重復起訴,降低訴訟成本。
2、合并審理能夠避免對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做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維護司法權威,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因債權人先后訴訟,得到兩個判決,而獲得雙重受償的可能。
3、債權人起訴時為避免遺漏當事人所帶來的敗訴風險,避免起訴后追加當事人所帶來的時間拖延等麻煩,特別是在相關案情尚不明晰時,往往將所有債務人一并起訴,這也是在司法實務中最常遇到的情形。對此,只要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應當予以尊重。如果被告不應承擔實體責任,法院可判決該被告不承擔責任,而不應在案件未經審理就令原告撤訴或直接駁回對部分債務人的訴訟。
4、最高法院
(三)判決的內容與執行
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判決主文的記載方式,學者間多有異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見解:
第一、判決主文寫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XX元,理由中說明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第二、判決主文寫被告甲、乙應給付原告人民幣XX元,其中一筆債務清償或執行后,全部債務即歸于消滅,并于理由中說明不真正連帶債務;
第三、判決主文寫被告甲或乙應給付原告人民幣XX元,其中一筆債務清償或執行后,全部債務即歸于消滅,并于理由中說明系不真正連帶債務。
筆者認為,第一種見解以“連帶”二字表示不妥;第二和第三種見解都能清楚地表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皆可采用。
關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執行,如判決后,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介于各債務人均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故均可作為被執行人。為防止債權人雙重受償而獲取不當得利,在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宜將相關的數案合并執行。若債務人之一履行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填補,其他債務人對于原債權人的債務亦隨之消滅,故關于其他債務人的判決部分應終止執行。如各債務人履行的總額超過債權人的債權,則債權人應對超出債務額的不當得利部分向債務人還。對于債權人先后起訴的案件,極有可能出現債權人雙重受償的情形,為防止債權人不當得利,筆者建議應完善我國的執行救濟制度,賦予債務人在執行中的異議權。因為,如果權利人在某一案件中的利益已經得到滿足,但權利人仍然申請執行另一判決,此時如果債務人因享有異議權而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主動查核而有效避免出現的重復受償的情形,省卻受損方的求償程序,減少訟累。
六、結語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一項具有相當優越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充分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恰當處理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對當事人的權利給以特別的尊重與保護,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由于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研究不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尚處于無序狀態,由此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統一與權威,追求司法的統一是中國在入世之后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同樣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勢必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執法尺度產生懷疑,因而對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進行研究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和現實性。尤其在當今貫徹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介紹、引進不真正連帶債務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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