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對子女心理健康和親情的感受以及人格的平衡發展均有利,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一方配偶阻礙原配偶對子女的探望,實是限制子女享有親權的權利。有關探望權的規定,新《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增加了對探望權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一、探望權執行中存在的困難

對于如何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困惑:

()、被執行人的協助義務難界定。被執行人自己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認定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自無異議,但被執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能否認定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有時孩子本身不愿到父或母處時,又如何處理?

()、缺乏法定執行措施。既然是執行,就應有一定的執行措施。而現有的民訴法規定的各種措施如查封、凍結或替代履行等,對探望權的執行都不適用。因為孩子并非執行對象或標的,不能對孩子本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程序終結不易確定。《婚姻法》并未規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的子女的年齡,按《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對子女都有教育和撫養的權利,因而可以認為在子女未成年前,父或母對子女都有探望的權利。這種權利從父母離婚時起將延長相當長的時間。由此,使如何認定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十分困難。假設父母離婚時子女3,父或母行使探望權為每月1,這個月的探望權的問題通過執行程序獲得了解決,能否說這起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而現行有關規定又要求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6個月。由于探望權的執行存在諸多困難,因此實踐中有人建議,此類案件不宜立案執行。我們認為執行困難不應成為不予執行的理由,何況前述婚姻法第48條已明確對拒不執行探望權判決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解決探望權執行難的對策

解決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應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探索一些新的解決問題的途徑。從立法角度來說,

1、對另一方即被執行人的協助義務,立法應作出明確的界定。對被執行人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處理,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如果子女拒絕探望,被執行人本身沒有過錯,就不能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是被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設置探望障礙的,被執行人亦沒有過錯,故也不能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此類情況,目前執行中暫無良策,只得以中止結案。能否告之受害人以侵權賠償之訴另行訴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撓另一方探望子女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建議立法加以明確。

2、規定探望權受阻可以成為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訴訟理由。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的關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理由。

根據司法實踐,我們認為在探望權案件的執行中應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1、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在國外,如離異一方拒不為另一方探視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時,一般是由社會義工對此進行監督協助,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國,婦聯和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則可以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幼兒園、學校和婦聯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執行,不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

2、如果是子女拒絕探望,應區別情況對待。探望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鑒別能力,正確判斷子女拒絕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獨立地作出拒絕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探望還是受直接撫養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齡較大,有判斷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強制執行;如系后者,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一方采取批評教育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說服子女同意探望。

3.對違約方堅決處以罰款。任何一方一旦擅自違約都將會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的執行措施嚴厲,該法第128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名義,系命債務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上述所指的第一項是指該法第128條第一項的內容即“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我國關于強制執法執行的規定中還沒有就探望權的執行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但我國臺灣地區有關探望權方面的強制執行中的罰款措施值得借鑒。

4.不宜馬上結案,以對被執行人保持威懾。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行使完畢;而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具有長期性,因此探望權的執行不宜馬上結案。同時對執行案件6個月的執結規定要作靈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