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7,徐州賈汪區法院一審宣判:撤銷原告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韓橋煤礦作出的解除與被告趙夫林勞動合同的決定;原告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韓橋煤礦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趙夫林20051月至20082月的病假工資17592元。

法院查明,趙夫林198611月到韓橋煤礦工作,成為韓橋煤礦的全民合同制職工。20036月被派往韓橋煤礦下屬山西朱砂溝項目部采煤四區從事井下采煤工作。2003919192005520620200711231213,趙夫林因患偏執型分裂癥三次住院治療。20039月趙夫林通過工友向所在山西采煤工區的區長請病假,后一直未上班。20071213出院以后,趙夫林病情好轉,出院醫囑為鞏固治療,定期復查。韓橋煤礦考勤臺帳記載:趙夫林20031020053月為病假,20054月、5月為事假,20056月以后為曠工。20051月始,韓橋煤礦一直未支付趙夫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趙夫林自20039月病假至200711月在家休息期間,韓橋煤礦沒有向其送達要求其上班、檢查或勞動能力鑒定等書面材料。趙夫林亦未到山西朱砂溝項目部領取病假工資。200711月,韓橋煤礦要求趙夫林到礦接受處理。20071226,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以趙夫林20056月以后長期曠工為由,作出關于解除趙夫林勞動合同的決定。200816,韓橋煤礦作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2008125,韓橋煤礦將趙夫林的養老保險轉為個體保險。

2008321,趙夫林向徐州市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韓橋煤礦作出的開除決定,支付病假工資26288元。徐州市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橋煤礦不服提起訴訟。

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企業職工患病醫療期的相關規定,趙夫林患病時在韓橋煤礦工作17年,享有18個月的醫療期。趙夫林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于勞動者患有精神病這類特殊疾病,在24個月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趙夫林在20071213出院后病情好轉,但未治愈仍在治療當中,韓橋煤礦在知道趙夫林患病治療情況下,以其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把趙夫林推向社會,該決定事由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從本案證據看,趙夫林已有5年沒有上班,其病假手續不完備,存在一定過錯,但韓橋煤礦應考慮精神類疾病智力缺陷的特殊性,在其醫療期屆滿前,應主動通知其上班,不能勝任工作的,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便能使其享受醫療社會保險方面的待遇。本案中,韓橋煤礦對趙夫林長期不上班的事實采取消極的態度,既給本單位造成了損失,亦使趙夫林長期不能享受醫療社會保險待遇。鑒于趙夫林20071213出院后病情雖有好轉,但未治愈仍在治療當中的實際情況,對超過醫療期后的治療時間至韓橋煤礦為趙夫林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前的時間,韓橋煤礦仍應向趙夫林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韓橋煤礦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實質,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