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我國的行政收費制度
作者:虞蘇建 發布時間:2008-12-17 瀏覽次數:1060
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收費的項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收費標準,向負有繳納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是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進行行政收費。征收主體的廣泛性是收費與收稅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收稅的主體限定在海關、財稅部門;而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收費的職能。同時也是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相區別的顯著特征:行政征用的決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揮機構,而不是任意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具備收費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能夠承擔法律效果三個條件。
其次,行政收費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根據我國現行的收費管理體制,這里的依法進行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收費應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第二,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文件;第三,具體收費點辦理收費許可證。行政收費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再次,行政收費行為的客體是行政法上的收繳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雙方根據法定項目、審定標準、鑒定和申報相結合,最終確認數額之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才能產生。具體內容包括:(1)收費主體有權取得并保有相對人一定具體數額貨幣,相對人有義務給付貨幣的義務;(2)繳費行為完成后給付義務免除,收費主體有按照財務規定出具單據的義務。
最后,該行為的標的是行政相對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實物不能成為行政收費的標的。收稅則是以貨幣為主,有時也可能征收不動產實物;而行政征用則是以不可替代的不動產以及特殊動產為標的,少數等特定情況下才能征用可替代物的不動產,但決不會是貨幣。行政收費的完成,使行政相對人負有的履行義務歸于消滅。
行政收費是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其實質在于取得行政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同時行政收費的實施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行政收費的本質是公法上的財產轉移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費應當按照一定程序進行。但是我國沒有類似于稅收征管法的專門規定行政收費的法典,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散見于各種各樣的單行法律法規中,因此收費程序較為混亂。有些收費非常簡單,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收費標準簡單,標的數量很容易確定,因此在表明收費身份,說明收費依據,作出收費決定,給付受領開單,收費即告完成。但是有些比較復雜的收費,應當使用普通程序,以排污費征收為例:1、進行污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排污者主動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進行監測,確定排放種類、數量后書面通知排污者費;2、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予以公告;3、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4、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在我國,行政收費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行政性收費中的管理性收費、資源性收費、全國性的證照收費和公共事業收費,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區的地方性收費,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國家法律、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財政部、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性法規中已明確的收費,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級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由于諸多歷史原因,我國行政收費種類仍舊繁多。大規模的行政收費成長于改革開放以后,費形成的初衷是國家放權讓利,允許一些部門通過一些行政行為的收費彌補行政事業經費不足,在特定時期對于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形勢的發展卻讓我們始料不及,行政收費在部門利益的驅使下迅猛增長,滲入社會的方方面面,又由于這一收入長期游離于國家財政預算管理之外,使一些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發生扭曲,滋生出許多不正常的社會現象,損害了社會公平和市場經濟秩序。
近些年來,從中央到各地均加大了對行政收費的管理力度,如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組建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對非稅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調控金等。然而,這些措施只是“就收費論收費”,在此基礎上的一切管理行為均加大了社會成本。早有有識之士呼吁:其根本之道在于釜底抽薪,抑費揚稅,取消所有行政性收費。行政收費如同一個歪脖子樹,試圖修正其影子的立法恰恰會損害法律的尊嚴。
事實上,取消行政性收費并非遙不可及的事。從國家財政的“大盤子”來看,預算外與預算內資金是一種此漲彼消的關系,行政收費的存在肢解了國家財政的調控能力,擠占了社會財力;它的無序分配又進一步干擾了社會政治經濟秩序。與其為它立法,不如取消所有費種,將具有稅收意義的收費轉化為稅種,并由專門的國家征收機關負責征收,如此,既有利于國家的“財綱”整合,又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