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違法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現象亟待引起重視
作者:施悅 蔡錦 發布時間:2008-12-09 瀏覽次數:1386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成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為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適應未成年人犯罪刑罰輕緩化和非監禁化的世界趨勢,我國于2003年7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等6省市試點社區矯正工作之際,將未成年罪犯的社區矯治列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點工作之一,取得較為顯著的成效。但在試點工作中,在少數地區也出現了未成年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現象嚴重、違法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突出問題,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當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違法再犯罪的特點
1、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違法再犯現象明顯。根據江蘇某基層法院的統計,初次犯罪與違法再犯罪間隔時間在3年以下的占再犯罪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62.5%。
2、從犯罪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盜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暴力犯罪或侵財犯罪。
3、從犯罪現象來看,以多人結伙或團伙犯罪居多,且犯罪動機復雜,作案手段多樣。
4、從分布人群來看,城鎮無業社會青少年居多,占七成以上。此外,絕大多數再犯罪未成年矯正對象都是初中輟學或初中畢后流浪社會,整體文化層次較低。
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現象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罪犯自身認識不到位。未成年罪犯因身處青春期,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是非辨別能力較差,一些人不以違法犯罪為恥,反以“上過山”為資本;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淡薄,曲解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原則,雖經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教育,但仍不思悔改。
2、社區矯正銜接工作缺乏制度保障。目前,社區矯正主要是以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依據,對基層實務單位而言操作性不強。司法行政機關對監管對象的脫管漏管缺乏強有力的制約督促措施,對不服從監管的罪犯,建議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缺少法律依據,只能將極少數有嚴重違法犯罪情節的罪犯,轉由公安機關提請撤銷緩刑。
3、基層組織力量薄弱,難以承載社區矯正的重任。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劇,我國傳統的以戶籍為紐帶的社會管理模式面臨極大挑戰,城鎮街道居委會、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建設遇到較大困難,一定程度存在人員結構老化、組織渙散無力、群眾工作難以開展的傾向,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難以開展有效的恢復矯治和社會干預,致使社區矯正目的落空。
4、基層司法所職能繁雜,社區矯正力量相對薄弱。當前,基層司法所擔負職能多,工作面廣量大,人員緊缺矛盾突出。絕大部分工作人員是剛剛接觸社區矯正工作,其業務素質不能很好適應工作要求。社區服務工作開展的不多,社區矯正工作主要還停留在登記造冊、發放法制宣傳材料上。
5、“審前調查意見”質量不高,缺乏約束規范。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一般都會委托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地司法所對其家庭背景、個性特點、自我認識、幫教條件及再犯可能性等進行調查評價,并作為量刑時重要參考依據。但實踐中,部分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審前調查意見”質量不高,不能真實反映情況,絕大部分建議法院適用緩刑,致使部分不具備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納入社區矯正,在考驗期間違法再犯的情形時有發生。
三、有效預防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的對策建議
1、爭取黨委政府重視與支持,形成社區矯正合力。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涉及司法、民政、教育、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各方面,需各職能單位間的協調與配合,只有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才能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矯正工作,最大限度地形成矯正合力。
2、加快社區矯正立法進程,為矯正工作提供法律支撐。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及時加以總結,通過立法規范社區矯正活動,為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提供操作規范。同時,賦予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未成年矯正對象無故不參加矯正活動、脫管漏管或者有其他違法情形的,可對其使用必要的強制約束手段。
3、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夯實社區矯正的社會基礎。要著力通過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來帶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為基層組織選配政治立場堅定、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雙強”型帶頭人,吸收部分有志扎根基層、服務“三農”的優秀高校畢業生擔任“大學生村官”,促進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人員結構優化和服務能力的提升,為包括社區矯正在內的各項改革舉措的推進落實奠定基礎。
4、建立“審前調查”責任制度,規范社區矯正適用建議。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失實調查意見書,并錯誤建議司法機關適用社區矯正的,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加強社區矯正隊伍建設,構建科學、立體的矯正網絡。加強基層矯正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以適應矯正工作的需求。努力擴大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參與面,引導具有社會學、心理學、法學等專業特長并熱心青少年事業的社會志愿者參與矯正工作,構建起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導,公安、檢察、法院等其他職能單位配合,社會志愿者等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的立體矯正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