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金閶區法院接到當事人舉報,反映該院法官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接受其代理人宴請。經紀檢部門查實,該案件代理人在收取正常代理費之外,又假借宴請法官違規收了當事人所謂“活動經費”1000元。實際上此款并未用于宴請法官,審理該案的法官、書記員及其他干警也未接受該代理人任何形式的宴請和禮品。對此,金閶法院對該代理人以法官名義索取錢財的行為給予了嚴肅的批評教育,并向司法局發函,建議加強對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司法局已責令該代理人退回違規收取的費用,并對其作出暫緩注冊的處理,要求律師及法律工作者以此為教訓,切實加強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

經金閶法院調查分析,個別素質低下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借宴請法官名義向當事人索取“活動經費”,往往都是“單線”進行,其行為極為隱蔽,若無當事人舉報往往很難發現,故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很大,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一、危害性的主要表現:

1、容易引發當事人對法官的不滿。鑒于一些當事人對律師與法官關系的錯誤理解,他們對某些代理人借宴請法官向其索取錢財大多能接受,并認為宴請法官是官司勝訴的需要。在某些代理人的錯誤引導下,即使法官未接受宴請,當事人也會誤認為法官接受了宴請或收取了錢財。案件勝訴則想當然地認為是自己花錢宴請法官的結果。一旦案件處理結果不能完全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或敗訴,則容易引起這些當事人對法官的不滿,認為法官不講“信用”,收錢不辦事,借機四處投訴,甚至上訪,從而對社會穩定造成隱患。本文反映的這一情況,就是這一現象的典型表現。

2、容易使公眾對司法公正不信任。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假借宴請法官向當事人索取錢財的違規行為雖是個案,但最終會通過一定渠道在社會上傳播,導致社會公眾將法官與律師的關系視為同流合污、枉法裁判的代名詞,不僅危害法官與律師正常交往的形象,也會讓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性極端不信任,而這種不信任一旦在社會上曼延開來,則很難在短時間內予以扭轉。

3、容易使法官和律師形象受到損害。法官和律師是維系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角色,是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兩大力量,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律師則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兩者應當是一種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正常工作關系。如果對個別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這一違規行為不加以遏制,將嚴重損害法官隊伍和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

二、杜絕這一現象的建議:

1、加強教育,提升司法隊伍形象。要不斷追求更高層次的法官和律師的道德目標。大力弘揚以“忠于法律、維護正義、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公平競爭、嚴格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律師職業道德。同時,要重視培養法官的職業品格,即獨立判斷的品格、不偏不倚的品格、誠實信用的品格、甘于寂寞的品格。

2、堵塞漏洞,杜絕類似行為發生。要健全完善獨立審判的運行機制。當前,我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的機會很多。必須實現審判公開化,使一切訴訟問題都在法庭上解決。對于違紀違規的法官或律師堅決查處,決不姑息,嚴格規范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

3、擴大宣傳,營造良好司法環境。加大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宣傳力度,在提升群眾法制意識的同時,讓群眾了解法院,了解審判工作,了解案件審理程序,澄清各種模糊認識,尤其是要扭轉一些群眾對律師與法官關系的誤解,改變“不搞定法官”官司不會贏的錯誤認識,從源頭上遏制各類腐敗行為的發生,切實營造和諧公正的司法環境。同時,建立法官與律師間的公開聯絡機制,樹立法官與律師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交流合法化、公開化、正常化。

4、嚴肅執紀,規范法官律師關系。去年省高院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暫行規定》,對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法院和司法部門應嚴格依照執行。歡迎社會各界對法官與律師開展監督,同時也要發揮好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監督作用,使審判活動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