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從重處罰醉駕行為少用緩刑
作者:周斌 發布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1050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北京、江蘇、福建等地法院發現,一年來,各地醉駕案審判有共同之處,在量刑問題上也存在地域差異。
以男性深度醉駕者居多
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一年來受理186件醉駕案,該院刑庭副庭長沈麗統計每月受理情況后,沒有發現案件有明顯增減趨勢。如去年后4個月和今年前4個月每月分別受理23件、18件、24件和10件;18件、17件、31件和20件。
而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一年受理醉駕案10件,江蘇省揚州市全市法院一年受理402件,呈下降趨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年受理142件,呈上升趨勢。
從受訪情況看,難以得出“醉駕入刑震懾作用明顯,或者震懾作用正在延續”的結論。
4地法院統計顯示,醉駕者絕大多數為中青年,以男性為主,深度醉駕者居多。吳江法院審結的醉駕案中,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平均值為1.57mg/ml,大約為危險駕駛入罪標準的兩倍。
醉駕被查獲的主要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揚州法院和朝陽法院受理的醉駕案件中,因交通肇事查獲的分別占68.5%、78%。
針對醉駕數量較多的情況,各地法院積極應對。朝陽法院醉駕案平均審理時間僅為6天。“我院建立了醉駕案件快審綠色通道,保障立案、送達起訴書、公告、開庭審理、宣判以及送達等工作依法及時進行;并指定法官專辦醉駕案件,快速審結、均衡量刑。”朝陽法院法官辛祖國說。
已判決案例大多為實刑
“揚州全市法院已判決的402件醉駕案中,判處緩刑的僅20件。”揚州中院副院長姚宏斌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揚州法院對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者較大財產損失,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等7類情況,一般不適用緩刑。
據了解,吳江法院審結的186件醉駕案中,僅1人被宣告緩刑;而朝陽法院和臺江法院,全部判處拘役,無一例適用緩刑。且上述4家法院均沒有免予刑事處罰的醉駕案例出現。
姚宏斌表示,醉駕入刑的立法背景為醉駕呈高發多發態勢,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應強烈。在這樣的環境下,法院在刑罰裁量時必然會充分考慮從重。
“目前,醉駕行為仍然大量存在,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剎住歪風,待醉駕行為有所減少后,可對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小的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臺江法院刑庭法官張桂泰說。
“在吳江法院審結的醉駕案件中,無一起案件上訴,服判息訴率為100%。”沈麗告訴記者,主要原因在于該類案件判處的刑期較短,且事實清楚,被告人都自愿認罪。
出臺司法解釋規范量刑
在審理醉駕案時,辛祖國深感存在兩大難題:強制措施法定羈押時間過短影響審判;受害人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無明確法律規定。
“醉駕刑罰幅度雖僅在拘役1至6個月之間,但目前量刑標準仍不完全統一。”揚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單華東說,有的情節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區的量刑結果有明顯區別,有的是在同一地區對不同情節的案件量刑卻基本一樣。
醉駕量刑的問題,同樣讓沈麗感到“頭疼”。因為犯罪情節各異,有的判1個月太輕,判兩個月又太重,實踐中出現了1個月15天、兩個月15天的判法,“但各地做法又不統一,導致判決的不嚴肅性”。
沈麗和單華東都認為,亟待司法解釋規范醉駕案量刑。
“應理性、謹慎、有步驟地調整、轉變對醉駕案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導向。”單華東期望,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對醉駕案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公安機關對醉駕進行偵查后,可依法作出適當的實體性判斷和處理,決定是否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亦應依法進行斟酌處理,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法院根據刑法規定作出相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