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8321,《揚子晚報》刊登了關于參陽膠囊的廣告,廣告注明“主治: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癥;尿頻、尿急、尿痛、尿分叉、尿清白;尿失禁、陰囊潮濕;會陰脹痛、下腹隱痛、腰痛、睪丸墜痛;精液不液化、死精、血精、陽痿早泄、性功能障礙;失眠多夢、頭昏身乏力、神經衰弱”。同時,該廣告中還特別注有專家提示“購買參陽膠囊時,請認準藥盒上功能主治‘用于前列腺增生癥’字樣,以免您用錯藥,貽誤病情”。此外,廣告中還有優惠及南通地區數十家藥房的經營地點等內容,被告藥店亦位列其中。

2008324,原告馬某在被告處購買了參陽膠囊30盒,支付了價款1188元。參陽膠囊包裝盒上及盒內說明書均注明功能主治為溫補脾腎,用于前列腺增生癥,脾腎陽虛所致的腰膝酸軟,畏寒肢冷,體倦乏力,食少便溏,排尿點滴不爽,排出無力。原告回去后自己服用了兩盒后,認為廣告與說明書不符,對該藥產生懷疑,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藥店雙倍賠償,并支付車旅費和查詢費。此外,原告馬某在被告處購買參陽膠囊的當日,其還在南通市其他齡堂藥店購買了相同數量的參陽膠囊,并于2008418向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藥店賠償商品價款1188元,并賠償1188元、車旅費350元、查詢費70元。2008519,原告馬某以其與該藥店達成調解為由,撤回了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參陽膠囊的事實雙方無異議,關鍵是原告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認并保護的主體及被告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關于主體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限定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就本案而言,僅從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0盒參陽膠囊事實的表象來看,確實不足以懷疑其不屬于生活消費所需,但從被告所舉證據來看,原告在被告處購藥當日,還在南通市崇川區另一藥店購買了同樣數量的參陽膠囊,這種同一天分別在兩家藥店購買高達60盒相同藥品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常人的購藥習慣,令人對其購藥動機的正當性產生懷疑亦屬情理之中。因此,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原告除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之外,還應對該行為的合理性進一步證據補強或作出合理的解釋??稍谠V訟過程中,原告雖然主張該藥為其個人治療所需,但其未能進一步提供相關診斷資料。而對其在同一天先后在崇川區和開發區兩家購買相同藥物,其所作的途經開發區,并試圖獲得更多優惠的解釋亦難以令人信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藥款并賠償一倍、賠償車旅費和查詢費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馬某提起上訴,后其又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