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打假英雄 實求不當利益
作者:錢偉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1033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參陽膠囊的事實雙方無異議,關鍵是原告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認并保護的主體及被告是否存在欺詐行為。關于主體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限定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就本案而言,僅從原告在被告處購買30盒參陽膠囊事實的表象來看,確實不足以懷疑其不屬于生活消費所需,但從被告所舉證據來看,原告在被告處購藥當日,還在南通市崇川區另一藥店購買了同樣數量的參陽膠囊,這種同一天分別在兩家藥店購買高達60盒相同藥品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常人的購藥習慣,令人對其購藥動機的正當性產生懷疑亦屬情理之中。因此,在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原告除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之外,還應對該行為的合理性進一步證據補強或作出合理的解釋??稍谠V訟過程中,原告雖然主張該藥為其個人治療所需,但其未能進一步提供相關診斷資料。而對其在同一天先后在崇川區和開發區兩家購買相同藥物,其所作的途經開發區,并試圖獲得更多優惠的解釋亦難以令人信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藥款并賠償一倍、賠償車旅費和查詢費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馬某提起上訴,后其又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