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加油芯片牟利 構成犯罪受到懲處----睢寧法院審理首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8-11-20 瀏覽次數:936
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睢寧法院審結一起修改加油機上芯片數據并從中牟利,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蔣某、吳某各一年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某在得知福建省鄭某能將加油機上的不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改為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后,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間,多次和鄭某聯系,以單價30、50、8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該芯片,并獲取密碼及操作方法,然后以單價100元的價格轉賣給被告人吳某。吳某在上述期間先后為16個加油站29臺加油機更換芯片,將不可調節流量系數的芯片改為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使加油流量變成可調系數1%-20%,并收取每臺加油機芯片費用500、800元不等。致使16個加油站在日常經營中提高加油機流量系數,減少出油量,欺騙消費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蔣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對加油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增加,導致加油站以少充多,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鑒于二被告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