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化、數字化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錄音、錄像等客觀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法院的庭審中,而且很多錄音、錄像屬于私自錄制,那么私自錄音、錄像證據能否成為定案的依據,它的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只要符合條件的私自錄音錄像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新的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重新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范圍。根據該規定,曾作為非法證據規定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資料,不具有當然的非法性,原則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

根據該規定第六十八條,偷錄偷拍有兩種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個人隱私以及個人的生活不受干擾等。此外,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采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同時,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