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為住院保胎的妻子買來零食當夜宵,誰想保質期內的肉餅竟是發(fā)霉的,幸好妻子及時發(fā)現,窩了一肚子火的吳某將便利店告上了法庭。日前,無錫北塘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便利店不得不為自己的不負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87268點左右,為了給正在保胎的妻子準備夜宵,吳某特意到附近的便利店購買了密制鮮肉燒餅一包,價格為6元。在該產品的外包裝上注明生產日期2008621,保質期6個月,吳某放心地付了錢。然而當晚,妻子吃到第二塊肉餅時,發(fā)現有異味,仔細一看,原來肉餅已經發(fā)霉。想到妻子差點誤食了發(fā)霉的食物,吳某立即到便利店反映情況。2008728,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雙方進行了調解,但最終卻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只好訴至法院。

法庭上顏某訴稱,吃肉餅時發(fā)覺有異味,沒想到差點吃了發(fā)霉的肉餅,丈夫立即到該店反映情況,并要求該店店員向上級匯報此事,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卻遭便利店拒絕。故請求法院判令便利店公開道歉,并賠償自己由此產生的誤工費、調檔費等費用155元。

便利店則辯稱,顏某所述的購買鮮肉燒餅的經過是事實,但主張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對于要求店里賠償由此產生的費用,其愿意承擔。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消費者要求賠償?,F顏某作為消費者在便利店購買的商品存在變質的情況,故其有權要求便利店對其進行賠償。對顏某提出的155元的賠償要求,便利店表示愿意接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準許。對顏某主張的便利店公開道歉,因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