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車主早上將摩托車存放在寄車處,但卻拒絕了保管員遞來的保管憑證。為啥,他感覺又沒處報銷,拿著麻煩。可巧就巧在下午取車時,摩托車不翼而飛。想向保管員討個說法,被告知保管員沒有過錯,拒絕賠償。最終,雙方走上法庭。

20081031,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家住銅山縣沿湖農(nóng)場的夏某到表弟家喝喜灑,因家離車站有一段距離,夏某遂騎上剛買不久的摩托車帶上老婆、孩子來到車站。打算將車寄存在車站對面的寄車處。看車人張老太收了夏某一元錢,并給夏某撕了一張收據(jù)。夏某認為沒有必要,便頭也不回的就走了。夏某喝完喜酒,興高采烈地到寄車處準備取車回家,找遍整車棚卻發(fā)現(xiàn)摩托車離奇失蹤。夏某急匆匆的找到保管員,被告知車被一個男青年騎走了,他當時拿著鑰匙,開鎖后交了一元錢。保管人以為是夏某的家人來幫忙取車。很明顯車是被人偷了,于是要求保管員賠償。保管員堅持當初夏某不要寄車憑證,是有意與他人串通。雙方各執(zhí)一詞。夏某一怒之下,將管保員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夏某將摩托車交付給張某保管,張某又同意保管,即保管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的保管合同為有效合同,張某具有返還保管物,即夏某存放的摩托車的義務;當夏某取車時發(fā)現(xiàn)車已不存在,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夏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而張某辯稱夏某沒要存車憑證是造成摩托車丟失的理由是在推卸責任,其辯解不成立,不予采納。至于張某所稱原告與他人串通騎車,屬個人猜想,無事實依據(jù),不予采信。經(jīng)向原被告宣講合同法的有關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被告始終認為自己無過錯,不同意賠償,調(diào)解不成。經(jīng)原告申請,對摩托車的損失進行鑒定后為4500元,鑒定費為500元。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判決張某賠償夏某摩托車損失費4500元,并承擔訴訟費50元,鑒定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