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公民訴訟代理存在問題并提出建議
作者:海明 發布時間:2008-11-04 瀏覽次數:1422
江蘇省響水法院在民商案件審理中發現公民代理訴訟行為在實施中存在問題,特別是文化程度不高的群體為當事人的案件,公民代理行為在實施中顯露出的問題與弊端亟待引起重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公民訴訟代理存在的問題
1、經濟利益驅動違法代理,司法實踐中冒充律師收取費用代理訴訟的“黑律師”現象較為普遍,由于民事訴訟法對公民代理人的資格有較寬的范圍,實踐中缺少對公民代理有償收費進行制約的具體措施,使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代理訴訟問題屢禁不止,造成一些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黑律師”、“土律師”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向當事人收取報酬。
2、受委托的代理人業務水平低。由于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專業人員或者很少實際接觸訴訟事務,因此其對于訴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具體訴訟程序的把握與律師相比有著較大的差距,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許多案件的敗訴都是因為訴訟代理人沒有盡到職責或是訴訟水平能力低下。如法律關系選擇不當,明明是雇傭關系卻以勞動爭議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受理后又訴訟至法院,經法院釋明后仍是堅持已見,終致被駁回。
3、缺乏職業素養干擾司法審判。公民代理人沒有經過正規職業道德教育,在訴訟中常常挑詞架訟,強詞奪理,固執己見,胡攪蠻纏。一旦敗訴,就把責任推向法院,有的還挑唆當事人越級上訪,到處寫信,甚至誣告陷害,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相關對策建議
1、建立公民代理訴訟登記制度,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公民代理人進行行政登記和管理。當然,這里的登記并非許可,只是一般的格式意義。然該登記管理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代理訴訟情況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規范公民代理訴訟領域出現的違法現象。特別是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中,如調查發現某些以訴訟代理為常業、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直接目的的公民代理人,甚至是訴訟掮客,可認定其為非法經營并進行相應處罰,從而規范公民代理行為。
2、完善訴訟程序,確立司法審查制度。人民法院應當仔細審查公民代理人詳細的身份證明及其與當事人關系的相關材料。如要求公民代理人出具詳細的個人身份證明、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已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材料等,并明確不合格代理人的標準,從而最終確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資格。對于那些與委托人在委托事項上存在利益沖突、與對方當事人存在共同利益、進行雙方代理等的公民代理,要堅決取消其代理人的資格。
3、落實對公民代理人和當事人本人進行相關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前應當將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本人,確認公民代理人的行為將對其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讓其明確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訴訟權利,明確公民代理應屬于無償代理;同時明確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動中重大過錯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要求賠償等,并將上述告知工作制作成筆錄附卷。促使當事人在委托代理人問題上做出正確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