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執行和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作者:何晶 發布時間:2008-10-31 瀏覽次數:1206
當今社會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個詞就是和諧,法院執行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定位為和諧執行。推行和諧執行,不僅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同時也順應了我國當前的國情。執行和解是推行和諧執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不改變原判決和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在申請執行人自愿的基礎上,在執行程序中適當的引用調解,不僅有利于申請執行人權利的順利實現,還有利于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減少執行的對抗,增進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確保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方面,推行執行和解,能夠鈍化社會矛盾。把調解延伸到執行階段,在執行案件的立案、執行、涉案財務的處理、分配等環節,始終強調調解,通過人性化的執行方法,彌合雙方當事人、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避免消化舊矛盾又產生新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即在規范市場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同時,也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促進社會對良好秩序的認同。一部分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法院的工作,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義務得以履行;還有一部分案件,采取強制措施固然能使地案件執行完畢,但社會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導致矛盾升級,而通過執行和解,能夠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
另一方面,推行執行和解,提高了法院自身的執行結案率,并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一是能夠提高執結率,降低辦案周期。一些履行能力較差的被執行人,會因申請執行人一定的讓步而愿意設法履行,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還有不少執行案件涉及到強制措施,例如以物抵款,雙方如對價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必經評估拍賣程序,經過這些程序就必須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如果雙方能夠對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和解解決,就必然減少中間環節以及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二是能夠降低執行風險。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時,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有時還會出現暴力抗法事件,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執行和解則能有效地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從而減低執行風險。三是有利于減少涉執的來信來訪。在執行過程中將雙方當事人同時通知到場,將執行程序完全公開,使雙方當事人了解執行的全部過程,當事人有疑問或有不同意見的地方,可以隨時向執行法官提出,并相互交流,這樣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誤解,又很好的宣傳了法律,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院執行法院之間的矛盾或者誤解,從而也減少了涉執行的來信來訪的問題。
為做好執行案件的和解工作,在執行工作當中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執行法官應不斷更新執行理念,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整工作思路,在執行工作中用活執行和解藝術。執行法官應加強調解心理的學習,根據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案情,對癥下藥。在執行工作當中,執行法官要有耐心、細心、關心去做好執行和解工作;慎用、巧用、敢用強制措施,以強制執行措施促執行和解,能和解的盡量和解結案。
和諧執行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工具,成為支撐社會服務體系及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交往、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保障,也是完善社會機制、構建和諧的有效手段。但倡導和諧執行也要防止步入誤區,和諧執行仍然要有法律作保障。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仍然需要法律來維系。只有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用法律作保障,和諧執行才能達到和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