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
作者:張麗麗 發布時間:2008-10-20 瀏覽次數:1138
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的婚姻予以撤銷。原告起訴時稱“原、被告是表兄妹關系。在父母的強行干預下,于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于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根據原、被告的親屬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原、被告登記結婚,是我國婚姻明令禁止的,顯屬違法,故其婚姻依法應予以撤銷。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作出“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之婚姻予以撤銷”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