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的婚姻予以撤銷。原告起訴時稱“原、被告是表兄妹關系。在父母的強行干預下,于200824登記結婚,雙方結婚是違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的,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的婚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于200824登記結婚。目前原告張紅已懷孕。原告的外祖父與被告的祖父是兄弟關系,原告張紅的母親與被告楊明的父親是堂兄妹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根據原、被告的親屬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原、被告登記結婚,是我國婚姻明令禁止的,顯屬違法,故其婚姻依法應予以撤銷。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作出“原告張紅與被告楊明之婚姻予以撤銷”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