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審結該院新《民訴法》實施以來第一起虛假訴訟再審案,依法撤銷了原審決定書,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處罰,既打擊了違反誠信行為,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012215日,原審被申訴人張某某之兄因資金短缺向原審申訴人李某某借款50萬元,原審被申訴人張某某提供擔保。同年220日,原審申訴人李某某與原審被申訴人張某某簽訂《和解協議》,約定:某某欠李某某借款50萬元,張某某用其購買的徐州市某地辦公用房一套作價50萬元抵給李某某,雙方糾紛一次性了結。同日,雙方當事人向該院申請司法確認。同年222日,該院作出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的決定書。

 

該院再審認為,原審決定書確有錯誤,應予撤銷。理由是:一、李某某與張某某之間并無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而是保證合同關系,其雙方在申請司法確認時均作了虛假陳述,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二、涉案《和解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予以確認。《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該案中,涉案《和解協議》在簽訂時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也未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故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該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了原審決定書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