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蘇網南京11月27日電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并遺漏潑灑出的貨物,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灑物貨主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20起典型交通案例中的一例。

  2010年7月29日6時20分左右,李某駕駛蘇F4PR89二輪摩托車途經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駛時,在遇前方陳某所駕蘇FAK940重型倉柵式貨車上遺灑、飄散在路面的高柔性外墻膩子(經鑒定為丙烯酸材料)時側滑,所駕車右前部與閆某所駕同方向行駛的滬AK518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滬A2419掛平板半掛車右前部碰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當場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閆某、陳某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據查,閆某所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平板半掛車所有人均為新斌運輸公司,使用性質均為貨運,兩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該兩車均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陳某所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所有人為曹某,使用性質為貨運,曹某與陳某系合伙關系,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該車亦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李某親屬為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駕駛人在駕駛、使用車輛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該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無因果關系,是其是否承擔責任的考量因素。陳某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雖已離開現場,但其在行駛過程中遺灑、飄散載運物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至于陳某是否將遺留物清理干凈,既未變更事故發(fā)生原因,亦不影響交強險承保人的責任。閆某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因案涉交通事故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由新斌運輸公司承擔。陳某、曹某系合伙關系,曹某對于陳某在本案中應賠償的部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閆某、陳某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對于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該三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各承擔三分之一,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原告、新斌運輸公司、陳某及曹某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