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發生交通事故 共同飲酒人要擔責
作者:吳洪武 周殃玲 發布時間:2013-11-27 瀏覽次數:1429
2012年4月27日中午,耿某某請木工嚴某某和耿某某的朋友章某某、尚某某到淮安市八二路東側文文私房菜酒店吃飯。席間,耿某某、嚴某某、章某某和尚某某四人均喝了一定量的白酒。飯后,嚴某某未帶頭盔,駕駛自己的蘇HAACBB號二輪普通摩托車開往正在施工的瑞林國際家具城工地。嚴某某在工地約一小時左右,因感頭暈,又駕駛摩托車回淮安市淮陰區棉花莊鎮家。當日14時30分許,嚴某某駕駛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安市淮陰區王營鎮三朱村一組東西水泥路段時,與前方同向盛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左轉彎時發生碰撞,造成嚴某某受傷。嚴某某送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該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嚴某某和盛某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該起交通事故經過公安部門處理,盛某某賠償本案原告97000元。后原告又訴到本院要求一起飲酒三被告賠償,其訴訟請求為合計705481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嚴某某死于交通事故,事故另一方已經按責任作出賠償,本案的被告不應再承擔責任。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承擔70%。嚴某某酒后駕車,自己也應承擔40%的責任,故要求被告賠償197535元。被告均辯稱,事故是追尾三輪車造成的,與我們無關,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調解無效:判決:1、被告耿某某賠償原告因嚴某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582.68元。2、被告章某某、尚某某各賠償原告因嚴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8291.34元, 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
本案中,耿某某、嚴某某、章某某、尚某某四人在酒店共同飲酒。飯后,嚴某某未帶頭盔駕駛摩托車離開酒店,此后,嚴某某回到工地,因感不適繼續未帶頭盔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死亡的事實成立。
一、耿某某、章某某、尚某某在本案中應否承擔責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關于2012年4月27日中午嚴某某與耿某某、章某某、尚某某共同用餐飲酒后,三被告是否對嚴某某負有監護義務。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義務的發生依據有三類,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三是基于除約定之外的其他先前行為,即因自己的先前的行為產生了可能導致他人某種危險結果發生的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本案中,三被告對嚴某某并無法定義務,亦無約定義務。因此,三被告是否負有臨時監護義務,就看三被告對嚴某某有無基于先前行為而應負的義務。進一步分析、判斷三被告與嚴某某先前共同用餐、飲酒行為是否會產生對相對人(嚴某某)某種法律義務,關鍵在于行為人與嚴某某共同用餐、飲酒行為是否負有臨時監護義務。據耿某某稱,其與嚴某某、章某某、尚某某等四人飲酒后,見嚴某某獨自一人沒有帶頭盔,駕駛摩托車到瑞林工地上,又過了半小時左右,嚴某某說頭有點暈,就開著摩托車回棉花莊家中去了。可見其對于嚴某某飲酒后未帶頭盔駕駛摩托車的行為是明知的,作為共同飲酒人未能盡到制止該危險行為發生的義務。
2、三被告未盡臨時監護義務與嚴某某的死亡有無因果關系。嚴某某飲酒后在回家途中未帶頭盔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原因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嚴某某飲酒后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行經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以致不能在確保安全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嚴某某飲酒后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均有所減弱,故作為同飲者未盡臨時監護義務與嚴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鑒于耿某某作為本次用餐的召集人,且與嚴某某系朋友,而章某某和尚某某在用餐前與嚴某某并不認識,且在受耿某某邀請來到酒店與嚴某某等共同用餐、飲酒,故本院確定,本案中,對嚴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死者嚴某某應承擔80%的責任,耿某某承擔10%的責任,章某某和尚某某各承擔5%的責任。
二、嚴某某與盛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在本案中的損失應如何確定?
嚴某某與盛某某的交通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嚴某某和盛某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由于嚴某某駕駛的為普通二輪摩托車,盛某某駕駛的為電動三輪車,故嚴某某和盛某某各應承擔50%的責任。原告訴稱嚴某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593540元、喪葬費22993.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894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705481元。對于嚴某某的損失本院經審理查明,嚴某某系農業家庭戶口,雖為木工,并在淮安承包木工工程,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為淮安市區,且已經居住一年以上,故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確定,死亡賠償金為244040元。喪葬費,原告主張為22993.5元,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確認。被撫養人嚴某奇的撫養費,原告主張38947.5元,本院經審理查明,嚴某奇生于2003年10月16日,系農業家庭戶口,嚴某某死亡時間為2012年4月27日,故其撫養年限為8年,被撫養人生活費為346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嚴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30000元,合計331653.5元。按照嚴某某與盛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擔情況,嚴某某應承擔165826.75元。根據責任比例,耿某某承擔10%的責任的賠償額為16582.67元,章某某和尚某某各付5%的責任分別為829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