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民意的體現,開門立法,廣泛參考、聽取公眾意見,把反映、符合民生訴求、利益的公眾意見予以充分有效吸納,應是題中之義,也是保障與實現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必然要求。

 

現實中個別地方“開門立法”不容樂觀。有的缺乏調研論證,閉門造法,不切實際;有的雖然架勢十足、姿態優美,卻止步于公開征求意見,未能及時向公眾反饋意見接受采納情況,也未能就社會矛盾焦點問題及時向公眾說明解釋,“征求完意見就沒了下文”。這些,都讓開門立法“雷聲大、雨點小”,虛有其表,華而不實,傷了寒了公眾參與立法的一腔熱忱,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毋庸說在立法中得到真正有效體現。這種不受群眾歡迎待見的立法,無疑行之不遠。

 

要夯實“開門立法”,必須推動“開門立法”邁進制度化、法律化建設的軌道。“開門立法”有法可依,但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途徑和程序尚待具體規范。同時,無論是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出臺,還是法案的審查修訂,都不僅需要原則性的規范要求,更需要一套具體明確的操作細則。要建立立法機關及時向社會公布立法計劃、立法草案、立法目的的機制,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向政府部門、民主黨派、團體組織、社會公眾廣泛征集立法項目意見和建議;要建立完善對涉及社會公益、重大事項的法律進行公開討論、立法聽證的制度;要明確立法機關收集、處理、反饋和公布公眾意見的程序,建立對公眾意見與建議采納情況說明反饋的限期回應制度,并完善相關責任追究機制,切實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質量。

 

“開門立法”是民主立法,各種利益可以充分博弈,也讓人民群眾從旁觀者變成了參與者,期待通過這扇大門的開啟,釋放意見、凝聚共識,讓人民的意志、利益都通過法律的頒布實施真正得以彰顯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