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尊老愛幼歷來為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201212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修訂,更是引起社會對老年人生活的關注。本文試圖從老年人再婚的角度,對老年人再婚問題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老年人的含義及研究老年人再婚問題的意義

 

(一)  老年人的含義

 

不同的文化圈都會對老年人有著不同的定義,有些人認為成為祖父祖母是進入了老年,有些人則認為退休時進入老年的標志。西方發達國家則認為65周歲是分界點。中國古代曾將50歲作為劃分標準。《禮記·曲禮上》:“五十曰艾。”其中“艾”即為年老之意。世界衛生組織對老年人的定義為60周歲以上的人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只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因此,本文所涉及的老年人系指我國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

 

(二)研究老年人再婚問題的意義

 

1、研究老年人的再婚問題具有社會意義。根據200011月底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8811萬人,占總人口6.96%60歲以上人口達1.3億人,占總人口10.2%,以上比例按國際標準衡量,均已進入老年型社會。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喪偶或離異老人日益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其婚姻問題更是關乎晚年幸福,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

 

2、研究老年人再婚問題具有法律意義。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他人追求婚姻的權利。但是,由于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情況,使其結婚自由的權利受到很大的制約,例如老年人的贍養問題、醫療問題、財產處分問題等,都是制約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老年人的再婚問題進行法律分析,從法律的層面解決老年人再婚所可能帶來的問題,從而充分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3、研究老年人再婚問題具有倫理意義。從倫理學角度而言,老年人再婚問題涉及愛情婚姻家庭道德問題。傳統學界對愛情婚姻家庭道德研究的比較多,但主要涉及中青年人的愛情婚姻家庭問題,針對老年人的愛情婚姻家庭問題比較少。雖然中青年人與老年人的愛情婚姻家庭問題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可否認二者之前存在的差異。故研究老年人再婚問題具有倫理道德意義。有利于移風易俗,為老年人再婚問題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二、老年人再婚所涉及的身份權問題

 

婚姻系產生一切身份關系的基礎。因男女雙方締結婚姻而產生了血親及姻親。并基于此取得相應的身份權利,如扶養義務、夫妻代理權、同居義務等。老年人再婚亦基于婚姻而產生如普通婚姻一般的身份權。但由于老年人再婚的特殊性,其與普通婚姻之間又有不同之處,需要對其身份權進行特殊說明。

 

(一)  老年人再婚與子女的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這無疑增加了老年人再婚的阻力,部分老年人亦由于傳統思想的束縛不敢向子女主張贍養的權利。但是《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可見子女以停止贍養或不再履行贍養義務干涉父母再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老年人再婚時或再婚后,遇到子女以此相要挾的,企圖干涉老年人再婚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自身權益,維護自身婚姻自由權。

 

(二)  與配偶子女的身份關系

 

根據親屬法理論,配偶一方對他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此種關系的形成系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異后,另行再婚形成。若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則法律將二者擬制為直系血親。具有父母子女間同等權利義務。若再婚時,配偶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老年人再婚時,雙方子女一般均已成年獨立生活,故而老年人配偶一方與他方子女基于再婚形成直系姻親關系。由于我國法律并未對直系姻親之間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子女僅對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而無須對生父母再婚配偶承擔贍養義務。

 

由于老年人配偶一方與他方子女之間互不承擔和享有義務及權利。當老年人再婚配偶患病并須支出相應的費用時,首先,基于夫妻之間相互扶助的義務,應當另一方老年人在自身能力范圍內承擔護理義務及支付相關費用,其次,基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應當由患病一方老年人的子女承擔護理義務及支付相關費用。當然,從公序良俗和家庭倫理的角度而言,配偶一方子女可在自己能力范圍內對另一方承擔一定的贍養義務。

 

三、老年人再婚所涉及的財產權及繼承權問題

 

(一)老年人再婚涉及的財產及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再婚后,配偶之間當然互相享有財產繼承權。現實生活中,老人再婚后除工資收入外,亦有可能取得其他財產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婚后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對方的財產所有權,老年再婚夫妻一般與對方的子女無撫養關系,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該財產所有權最終將由繼承人自己的子女繼承,即通俗所言的自家財產落入他人之手。正是由于此問題的存在,為老年人子女阻礙老年人再婚及老年人自身再婚所顧慮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的歸屬。因為老人各自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再婚而受到影響,僅僅需要對婚后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即可,通過約定可以做到完全不改變再婚后雙方的財產所有權。方式上僅要求以書面形式約定即為有效,當事人自愿也可以到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再婚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即男方子女繼承男方婚前及婚后的財產,女方子女繼承女方婚前及婚后的財產。

 

(二)關于老年人再婚財產及繼承應當注意的問題

 

1、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即為維護老年人的權益不受侵害,老年人再婚后,老年人子女不得以其放棄全部或部分繼承權而拒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

 

2、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及當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其他子女及其他收入的,在分割遺產時,其應當分的適當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這亦符合《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精神。

 

3、成年子女雖然與其生父母的再婚配偶因婚姻形成直系姻親關系,雙方互不負擔權利義務。成年子女對于其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的遺產不享有繼承的權利,但是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若成年子女對其生父母再婚配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應當依法享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