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法院規范涉案款物交接
作者:陳德嚴 發布時間:2013-11-20 瀏覽次數:585
為避免款物撥付等方面出現違紀違法行為,始終保護好當事人權益,真正關心好、愛護好法院干警,日前,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于涉案款物撥付、交接及加強對授權委托書審查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建立款物發放及授權委托審查機制規定十條具體措施,明確要求加強在立案、審判、執行及款項撥付等環節的審查和問責,保證款項發放的規范性。
《規定》指出要切實加強立案審查機制,細化對起訴狀、申請執行書以及授權委托書簽名真實性的審查。當事人在場的,必須當面簽署姓名;當事人不在場的,須由代理人提供公證文書或者由當事人近親屬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對其印章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落實承辦人問責機制,代理人代理權限中凡有代收涉案款物的,承辦人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風險的責任。
《規定》明確要求在審判、執行過程中向權利人撥付涉案款物的,承辦人有直接與該權利人辦理交接手續的責任。如權利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前來辦理,需要代理人代領的,承辦人有向當事人認真核實并經院、局長或分管領導審批的責任。規范款項發放機制,承辦人撥付款物前必須向財務部門核實款項確已到賬,收款單位或收款人必須是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財務部門必須對照生效法律文書,全面核實收款人或收款單位后方可撥付,特殊情形下代理人代領款物的,須經部門負責人、院領導審批;款物撥付方式一律采取轉賬或者支票方式。
據悉,該項規定的落實將直接避免一些代理人越權冒領等侵害被代理人權益事情的發生,有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提高具體承辦人員的工作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