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使用570余萬只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塑料包裝袋,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行政處罰。食品公司不服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18日,蘇州相城法院行政庭對該起案件作出判決,駁回食品公司的訴請,依法支持了行政部門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予以處罰的決定。

 

今年3月,相城質監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食品公司使用的食品用塑料包裝系蘇州市某塑料包裝廠生產,該廠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裝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經調查取證,確認該食品公司一年半以來共使用該塑料包裝袋570余萬只,貨值近百萬元。后該局作出對食品公司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食品公司不服該決定,遂向相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又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等規定,本案中食品公司使用的塑料制品作為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已被列入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食品公司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妨礙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秩序,對食品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依法應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考慮食品公司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提供相關資料等情節,該局作出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律程序。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期,該院還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執行的對未經許可生產桶裝純凈水、生產銷售不合格黃酒的處罰決定,作了準予強制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