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金湖法院切實加強執行法官執行權運行的監督制約,采取分權制約的工作舉措,有效防范執行過程中執行權的濫用和違規擴張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實施權與裁決權分離。對個案的執行實施何種執行方法,必須由執行長聯席會或合議庭研究裁定。該院堅持每周召開一次執行長聯席會,對新收執行案件進行逐案過堂,因案施策,制定出每件案件的執行方案;對疑難復雜案件,組成相應的合議庭民主裁決;對涉及信訪、集團訴訟等重大案件,則由院審委會研究確定。執行方案確定后再進行分案到人。執行人員只能在既定方案的框架內實施執行權。有效避免和遏制執行法官權力失控、自行其是、違規執行等現象的發生。

 

實施權與審查權分離。該院每月開展一次未執結案件集中執行活動,對期限內未執結的案件采取權力置換、交叉執行(即置換承辦人、執行組相互交叉)的方法。交叉執行執結的案件,其成績將記入置換后的承辦人,同時還對原承辦人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有效防范了因承辦人不盡責和辦人情案、關系案而導致案件久拖不結問題的發生。

 

實施權與評估拍賣權分離。對執行到的財物,由案件承辦人、執行組組長、被執行人三方認真進行核對,登記造冊,統一封存。嚴格執行評估拍賣相關規定和程序,由執行局長、分管院長審批后,再由負責鑒定的職能部門全權委托具有評估拍賣職權的機構實施。法院只提供被評估拍賣實物的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參與評估拍賣的過程。確保評估拍賣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規范。

 

中止執行權與恢復執行權分離。案件中止執行和案件恢復執行,案件承辦人包括其他任何個人都無權擅自決定,必需經分管院長授權后由合議庭據實裁定。對案件中止執行和尚不具備恢復執行條件的,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形成合議庭紀要,向申請人詳細說明情況,爭取申請人的同意、諒解和信任。

 

執行權與執行款物管理權分離。執行款物的管理權和發放權歸院財務科。執行人員對執行到的款物必須在24小時內到院財務科如數入賬,中途將執行款物私自給付當事人的,一律視為挪用公款追究。當事人領取執行款物的必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方可到財務科領取。當事人自行交付的,收方必須出具書面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