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資格界定影響公益訴訟效果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2-04-26 瀏覽次數:1016
將公益訴訟納入環境保護案件受理范圍,無疑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次大面積試點環境保護案件“三審合一”審判工作機制的最大突破和亮點。
其實,早在2008年5月太湖藍藻事件爆發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便在江蘇率先成立了環境保護專業審判庭,并在5個基層法院設立環境保護合議庭,執行“審執合一”工作模式。明確各級檢察機關、各級環保行政職能部門、環境保護社團組織、居民社區物業管理部門具有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為了使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具有可操作性,無錫中院與無錫市檢察院聯合出臺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就涉及檢察機關原告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證據取得方式和證據效力、賠償損失標準和追加賠償、設立賠償基金專用賬戶及賬戶管理、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繳納、上訴的處理等問題形成了共識;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檢察院及市17家具有環保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環保行政職能部門提供證據達成一致;促成市律師協會成立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服務機構,專門提供環境保護訴訟代理服務。
目前有關公益訴訟的立法和司法障礙,大多源于對大量公眾參與將導致社會不穩定問題的擔憂。無錫中院環境保護庭庭長趙衛民告訴記者,無錫環保審判庭受理的4起案件,不僅沒有發生上述問題,而且妥善化解了糾紛,完整實現了司法保護環境的目的。
2009年5月,錫山區檢察院先對李華榮、劉士密在滬寧高速公路盜伐防護林案件,以“盜伐林木罪”對兩人提起刑事訴訟。后又以“環境公益訴訟人”身份就此提起了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2009年7月,無錫中院環保庭審理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該案突破了現有民訴法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原則,是我國首例由環保社團組織(NGO)提起的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案件。
隨著環境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藥品安全問題、消費維權等問題多發,有關在類似事件中通過盡快引入公益訴訟,以最大限度通過利用司法手段和法治杠桿解決預防、管理和懲處問題的呼聲不絕。
江蘇高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分析說,由于現行訴訟法沒有公益訴訟內容,法院在立案受理中,就遇到原告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瓶頸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手段化解環境糾紛案件的成效。目前民事訴訟法正在修改中,而公益訴訟內容一旦獲得通過,將從根本上改變類似糾紛的化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