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環境保護案件, 1111日昆山法院成立環境保護合議庭,以統一正確適用法律,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明確基本職責,環境保護合議庭的職責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有效維系、構建人類賴以生存和工作的和諧環境,為支持和促進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務。

 

明確受案范圍,環境保護合議庭實行“三合一”的審判模式,即專門負責審理本市轄區內涉及環境保護各類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審查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行政非訴案件

 

明確合議庭組成及規則,環境保護合議庭的審判長由行政庭庭長擔任,合議庭意見一致的,但案件屬于有重大影響的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上級法院重視的案件,應當由審判長提請有分管院長參加的庭務會議討論決定,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審判長可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也可提交有分管院長參加的庭務會議討論決定。

 

明確審判流程管理,對案件的接收和分配、審判程序的確定、書記員的指定、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案件評議與討論、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和執行、結案及卷宗裝訂等審判流程均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