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查令 訴訟好幫手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13-11-12 瀏覽次數:2469
為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收集證據的權利,解決當事人由于“取證難”而導致的“立案難”現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去年7月下發《關于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操作規則(試行)》,在全市法院推行立案審查階段調查令機制。2012年8月至今,上海法院共開具調查令1588份,其中成功調查1346件,占84.76%,調查后成功立案1268件,成功立案率為94.21%。(人民法院報11月10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得以立案是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的首要環節,民訴法修改前后均有關于民事訴訟啟動程序的規定,明確了立案受理起訴的條件,對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等作了嚴格限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司法實踐中,原告主動提起訴訟,要證明自身“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等相對容易,一般都能搜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進而證明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但對被告的身份信息往往不能準確掌握,可能因為無法舉證證明“有明確的被告”,而遭遇“立案難”。
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能提供被告確定的基本身份信息等情況。包括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但在司法實踐中,出于便民立案考慮等原因,在對“有明確的被告”的立案審查上,往往流于形式、失之于準,以致案件受理后,影響到案件審理和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鑒此,既嚴格對法定起訴條件的把握與執行,又不至于“立案難”,將嚴格案件受理與保障訴權緊密結合,上海法院“立案調查令”的適時出臺可謂順勢而為、應運而生。
立案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由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格式性法律文書。此前,上海法院已率先在案件審理階段實行調查令制度,成效顯著。
代理律師持法院立案調查令,既可調查“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告資格證據等材料,又可調查“有明確的被告”的相關證據材料。有利于當事人依法及時有效收集證據,節省了時間,方便了立案,極大緩解當事人由于“取證難”而導致“立案難”的困境。也有利于法院在立案前明確案件的被告、涉訴標的,以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信息,從而筑牢訴訟啟動的立案環節,避免盲目起訴、草率立案,讓立案更準確,訴訟法律關系更明確,減少在審理環節中諸如難以送達法律文書、多次舉證質證、追加當事人甚至因被告不明確而被駁回起訴等的不必要麻煩,減少訴累,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縮短審判期限,提高司法效率。
“立案調查令”這種訴前調查工作的開展,為當事人營造了便利的訴訟環境,既可便民立案,使當事人狀告有門,不再“立案難”;又能避免訴累,助推司法,提速審判,更快實現司法正義。作為便民、高效的司法改革新舉措,是民事訴訟的好幫手,應予肯定,并值得借鑒與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