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造、農村居民點建設等公益設施建設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用。那么我們應該如何保障私有財產權,特別是對房屋財產權的保護呢?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公民的財產權。公民的財產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據不同權利的價值屬性及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可分為:自由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隱私和財產的權利;婚嫁和建立家庭的權利;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自由集會和結社的權利以及自由選舉和宗教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自由集會和結社的權利以及自由選舉、普選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社會權:工作和公正報酬的權利,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享有休息、閑暇和帶薪定期休假的權利;享有具有足夠衛生和福利條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以及參與社區文化生活的權利。通過這種分類,我們可以看出,自由權是自由價值的憲法體現,在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上,它是消極國家觀的思想體現,要求國家不作為的權利,也就是要求國家不得干預個人自由的法律表現,它是個人持有的最為基本的權利,也是憲法和國家法律必須保障予以實現的權利。社會權是平等價值的憲法體現,在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上,它是積極國家觀或能動國家觀的思想體現,需要國家的積極作為,它更多的是政府保障個人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實現權利的資格。

 

國家權力對財產權采取態度上:財產權作為自由權的一種,更多是要求國家的不干預和對該權利的保護。由此我們不難發現, 財產權也即財產自由,是指公民對其財產可自由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不受政府或其他人非法干涉或侵犯。財產權是獨立和自由的基礎,是確保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的基礎。

 

其次,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生活在社會中每一個人的都不能離開一定的物質基礎,個人必須憑借一定的物質生活資料才能維持生活和滿足自身需要。人對物的支配體現了人所具有的與動物所不同的自由意志,以及有行為的目的性,只有獨立的人才談得上對物擁有權利。個人正是通過對物質資料的擁有,他才有可能作為社會的人而生存著。因此對財產權的保障有其重要的意義。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障個人的財產權。如果個人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獲得的利益沒有保障,就等于沒有利益,這樣個人就不再有利用自己有限的資源去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的欲望,社會的經濟就不會繁榮。另一方面財產沒有保障,人們就會通過政府權力來對現有的財富進行轉移以實現自身利益的需要,理所當然人們就不愿意再通過生產性的勞動來創造財富,其結果必然將導致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

 

從財產權在公民的基礎權利中的地位來看,財產權是實現其它權利最基本的保障。個人有了財產權,才能通過自己的勞動成果來維持自己的生存,意味著個人不得被強迫為他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個人財產權作為個人在社會中實現自我發展的前提條件。無數事實證明,窒息個人自由的最有效途徑是剝奪個人的自由。當個人的財產權得不到保障時,佧人不僅不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更不可能具有通過自己生產性的勞動來創造新的財富的動機,整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將處于一個混亂無序的狀態?;谌祟愑臒o限性與財富生產能力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財產就成為人們生活所關注或爭奪的焦點,財產權自然就成為生存權的基石,它不僅是人對物靜態的權利,更是個人自主采取行動追求自由與幸福的權利。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只意味著做奴隸的權利,因為人對物的依賴必然轉化為人對控制該物的人的依賴。沒有財產權作為依托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只是空洞的權利和自由,不僅個人的生存失去了動力和條件,而且個人的自由也失去了保障。

 

財產權是個人人格發展、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的推進器。個人有了財產的保障,就會追求財富的最大化,其創造性、勤奮、積極就會發揮出來,否則為避免自己辛辛苦苦積累的財富遭到不測,就會紙醉金迷。沒有了財產的保障,人們就會靠強權來霸占,盜竊、搶劫就會橫行。文明將不復存在代之只有強權,誰擁有強大的軍隊,天下的財富就是誰的,野蠻就壓倒會壓倒文明。

 

財產權對個人和公共財產的同等保護更有利于公共財產的保護。我國一直以來"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是人格化的國家,這種財產權利主體歸屬名實暗虛,權利主體缺位,公有財產權利極易受到侵害,致使公有財產流失現象異常嚴重,在某種程度上"公有財產誰都可以侵犯而不需要承擔太大的責任"。公有財產特別是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完全可以以私有財產的形態進入市場,從而使私有財產保障的條款也同樣適用于公有財產,使得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得以加強。財產權的保護促進了經濟的繁榮,創造了財富,國家就會有充足的資金如稅收發展公益事業,使更多的人受益,符合社會正義的基本要求。

 

再次,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13"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并且增加了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此規定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條款:不可侵犯性條款、制約條款和補償條款。不可侵犯性條款體現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維護社會的穩定。制約條款體現了私有財產的自由不能超然于社會之外,由于社會義務與公共福利的原因,財產權必須依法受到一定的限制。補償條款則是平衡公益與私利的手段,體現了"有損害必有救濟"的現代法治精神。和以前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的規定相比,該規定加強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的力度,賦予私有財產與其它財產同等的憲法地位;擴大了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范圍。由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且是列舉的方式,限定在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擴大至生產生活領域的各種財產權,涵蓋了公民的投資權、股權、知識產權以及諸如所有權以外的其它物權、債權、新興權利。;增加了因公征收和征用補償條款及其條件。征收的規定是對不動產特別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強制收買的法律制度。征用是對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財產強制使用的非常措施。征收和征用的前提是和條件是基于公共利益。補償的規定則完善了財產權保障的體系,協調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

 

法律對財產權的保障存在的缺陷:

 

1、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近年來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大量的典型案例和經驗教訓表明,"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在土地、房屋的規劃、征收、征用、強行拆遷等方面出現的大量惡劣案件,往往是某些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即某些掌控公共權力的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損害人民利益之實,社會危害性極大。

 

2、補償的標準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對財產不管是征收、征用的補償標準,還是國家賠償的標準都明顯偏低,遠不能達到國際人權法所規定的合理、有效的補償標準。

 

3、我國的憲法不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憲法的實施有賴于具體部門法對憲法規定的具體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財產權的規定都相對滯后,行政程序遠未達到防范財產權受公權力侵害的作用。

 

財產權保障的構想:

 

針對私有財產受侵犯主要來源于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機構等公權力,因此對財產權的保護著重在于防止公權力的侵害。

 

一、對財產權的保障首先要加強立法,特別是要將憲法所確定的私有財產保護原則貫徹到具體的部門法中,使得憲法權利得以實現。

 

二、私有財產自由觀念已由絕對走向相對,當今幾乎所有的國家都認可并實施對私有財產的必要限制。但如果在財產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限制往往在操作中變形走樣。以公共利益之名,堵行政相對人抗辯之口,捆行政相對人反抗之手,行的剝奪財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因此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限定。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1、合法合理。公共利益必需是國家在立法中加以明確規定的,可以以列舉的方式,也可以以概括的方式加以規定,并且此種公共利益的實現可以通過其他代價較小的方式實現則無必要侵犯私有財產權。2、公共受益。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圍應當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該項利益需求往往無法通過市場選擇機制得到滿足,需要通過統一行動而有組織地提供。3、公開參與。由于以公共利益采取的征收、征用會影響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必須做到決策和執行全過程的公開透明,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參與決策權等程序性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有效行使。4、權力制約。法治要求建設有限政府,除了要將以公共利益為由行使行政權力納入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等民產監督的視野中,更需要在加強立法、司法、行政的監督,行使違憲審查、司法審查、上級監督、專門監督等對國家權力的監督機制。5、權責統一。當國家權力可以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征收或征用之后,經監督機制發現所謂的公共利益并不存在時,應當有明確法律上的嚴格追究機制,使其付出相應的代價。

 

三、對于補償應確定合理、事前、有效補償的原則。我國憲法中雖然指出對征收、征用進行補償,但對于具體的補償原則在憲法中沒有明確,而在具體的部門法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太低,補償的程序繁瑣,補償的范圍太窄,行政補償局限于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有必要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事前、合理、有效補償的原則,在具體的部門法時貫徹立法精神,與國際接軌,擴大行政補償的范圍,提高行政補償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