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人民法院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幾點思考
作者:吳翔 發布時間:2013-11-11 瀏覽次數:1291
錯案追究制度是近些年來新提出的一項司法制度,目的是加強對法官的監督,確保辦案質量,消除司法腐敗,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制度的建立既符合審判規律也符合我國司法改革的趨勢。
一、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一)目前錯案追究制度產生的負面影響
1、損害司法公正。
實踐中錯案追究的辦法,往往把后一道程序對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為對錯案及其責任的宣告,使得相對前置的訴訟階段上的辦案人員為了降低被后一道訴訟程序否定的風險,刻意加強和后一訴訟階段上辦案的溝通。如審判人員懼怕追究責任,只要對案件稍有疑問,在對案件進行判決之前就向法院院長、庭長請示和匯報或者在平時中,事先注意搞好上下關系、左右關系,以便遇到疑難案件時,更好地與上級法院法官勤溝通,多交流,從而可以降低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也使得訴訟程序之間的事實界限模糊和相互監督約束減弱,損害了司法公正,致使司法腐敗現象進一步蔓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2、挫傷法官的積極性。
許多地方法院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只要違反實體法致使案件出現錯誤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就要承擔責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實中任何法官對案件都不可能親身經歷過,他只能依據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遵循一定的證據規則審理案件,因此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可能接近于客觀真實,也有可能與客觀真實出現差異。但如果法官存在吃請受賄、營私舞弊之類的行為,就必須追究法官的責任。在現實中以法官違反實體法來追究責任,會使法官不敢判案,無所適叢,怕受到責任追究,在行使審判權時如履薄冰,戰戰兢兢。從中可以看出錯案追究制度以實體為追究標準嚴重挫傷了法官的積極性,喪失辦案的熱情。
3、妨礙司法獨立性。
我國法律規定對于簡單、輕微的案件,可以也應當采用簡易程序,實行法官獨任審判。但有的法官懼怕責任追究,將一些本應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來處理,或者對稍有疑難的案件盡量移送審判委員會,造成審理權和裁判權的分離,加重了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負擔,使審判委員會陷入不斷討論案件的淤泥之中,最后導致許多案件只能草率結案,造成司法不公,嚴重損害了審判獨立原則,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妨礙司法獨立。
4、導致調解的濫用。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的調解應當建立在自愿、合法、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雙方達成協議在調解書上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正因為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上訴途徑予以更改,由此許多法官為了逃避被追究責任,更希望當事人能夠調解結案,盡量不采用判決形式結案。有的法官不管是否具備調解條件,盡量對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力爭調解結案,有時還強行調解,導致調解的濫用。這種在表面上看似乎大量的糾紛案件都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調解而解決,實際上卻不利于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最終損害了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
二、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的對策
(一)以程序正義作為判斷錯案的標準
從我國各個地區對錯案的法律定義及判斷標準來看,主要從結果意義上來判斷錯案,體現人們對實體正義的追求,對判決結果的關懷。但這種通過判決結果來判斷錯案具有不確定性,容易造成種種弊端。由于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兩個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從而也使錯案標準具有模糊性,因此不能以實體正義作為判斷錯案的標準。而對于程序問題來說,其直觀的外表特征更容易被人們所看見,更容易判斷是否是錯案,以程序正義為標準來判斷錯案更具合理性。
(二)明確追究責任的錯案范圍
首先應當追究責任的案件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并且被認定為錯案的案件。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一起生效的判決出現錯誤在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和審判程序錯誤。是不是一個案件如果出現以上錯誤就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呢?本文認為,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法官出于某種目的或者是貪贓枉法而違反事實、違背法律作出錯誤的判決,這是性質最為嚴重的錯案,由于這類情況刑法已有明確規定,就不屬于錯案責任追究的范圍。如果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基于法律認識上的問題而不是違反法定程序和違反審判規則根據自身的法律素養而作出的錯誤判決,就不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我國應當給予法官在司法權限內的豁免權,保證法官獨立辦案。如果應當追究,那么我們法院的二審程序和上訴審程序就沒有意義了。如果法官并不希望錯誤結果的發生,但在審判過程中由于過失或疏忽大意而違反了認證規則,程序正義的標準等產生的錯誤,這就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也就是說法官在過失心理狀態下違反了審判規則,法定程序等方面產生錯誤的案件,都應當追究責任。
(三)建立錯案責任追究的程序
要使錯案責任追究真正落實必須改變以往單純由法院進行內部追究的模式,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的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在各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錯案追究委員會。基層法院可設立錯案追究小組,認為是錯案的可報中級人民法院錯案追究委員會確認,其本身無權確認錯案。可以借鑒審判委員會的做法,發現錯案時,可經錯案追究委員會集體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該案是否屬于應當追究責任的范圍,如果屬于,則由錯案追究委員會向作出錯誤判決的原法院的院長提出對有關法官進行錯案追究的司法建議書。人民法院按照組織原則對法官追究責任后報錯案責任追究委員會備案。
(四)進行專門立法
錯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在實踐中并沒有在中央立法層面上統一的權威文本制定下來,而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統一規范本行政轄區內的司法行為。這使得錯案追究制度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所以應當不斷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的立法,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制定專門法律使其能協調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真正發揮作用。
錯案追究制度的完善與落實不可能一蹴而就,充滿復雜和艱難,甚至是曲折反復的。但經過努力,不斷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可行而學的制度,那么錯案責任追究將不再是口號,可以真正發揮其作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