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事審判中的若干程序失范行為考察
作者:方明航 發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1045
摘 要:民事審判的公正高效運作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生成和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程序是否規范,是除實體保障之外對民事審判公正高效與否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環節。因此,當前民事審判運作過程中存在的超審限、庭審及裁判文書瑕疵和司法禮儀等程序失范行為,不僅要予以重視,還要在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下,靈活區別對待。
關鍵詞:民事審判;程序失范;文本;處理
當前,法院系統確實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壓力,審判任務繁重;同時民事法官還承擔過重的審判外任務,由此所引發的案件處理無法精細化的現象難以避免。正因為如此,審判程序中出現不少審判行為已經偏離了既有規則,如立案拖延問題、超審限問題、文書瑕疵問題以及司法禮儀問題等,或多或少地影響到案件質量,也波及到司法公信力。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都對此給予極大關注,最高法院在2008年1月發布《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強法院審判管理,強化監督,提高審判質量。江蘇、北京等地高院都相繼出臺了案件質量評查規范或者指導意見,對包括民事審判在內的所有審判失范行為予以規范。
一般來說,行為層面的失范是社會成員難以遵從或遵從社會規范的成本大于受益,或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帶來更大收獲時發生的違反社會規范甚至法律、法規等行為而產生的現象。民事審判失范行為,是指民事審判法官(裁決者)自身行為與民事審判規范(尤其是程序性規則)不符的現象,二者存在沖突。按照失范行為原本規則的性質要求來分,民事審判失范行為可以分為實體失范行為和程序失范行為。當然,本文所探討的,僅是民事審判中因程序失范行為所導致的問題及其處理。
為此,筆者一方面選取了一些法院制定的涉及案件質量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本,另一方面"管中窺豹",選取江蘇中部Z城市中級法院為觀察樣本,通過與部分民事法官訪談,以獲取較為客觀的觀察結果。
一、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的規范性文本考察
目前,從法律層面來看,對于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的規范主要集中在民事訴訟法中,新民事訴訟法中有兩處規定:一是在二審程序中,第170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對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發回重審;一是第200條對對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當然,這些規范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院系統考核機制的存在,發改案件指標控制較為嚴格,上級法院需要考慮下級法院的考核任務而"手下留情";二是申請再審的審查十分嚴格,啟動也比較困難,因此對程序失范行為的救濟也較為困難。
實際上對于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的規范,還以法院系統自身的規范為主。除最高法院發布的《意見》外,各家法院也都紛紛出臺案件質量評估標準,開展形式各樣的庭審、文書質量評查。筆者選取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京法規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浙法辦法》)、《廣東省法院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粵法辦法》)、《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辦法及責任》(以下簡稱《綿法辦法》)等文件為樣本進行分析,大致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明確案件質量問題的含義。這些文件基本上都將案件質量問題列舉為程序、實體以及裁判文書等方面的問題。例如,《京法規定》規定差錯案件是指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文書制作和卷宗裝訂等方面存在質量差錯的案件;《浙法辦法》也明確案件質量差錯是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實體、法律文書等方面的錯誤;《粵法辦法》、《綿法辦法》則要求評查案件都要圍繞程序是否合法、實體是否公正、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文書質量有無瑕疵等方面進行全面評查。
第二,實行案件質量考核等級制度。根據案件可能出現的瑕疵大小,這些文件幾乎都對案件質量劃分考核等級,如《京法規定》就將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分為差錯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優秀案件、優秀裁判文書五類;《浙法辦法》則明確案件質量評查實行等級評定制度,案件質量差錯依差錯性質、過錯程度、后果分為一般差錯和重大差錯兩個等級;《綿法辦法》將案件質量經評查后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大類,對于案件差錯,則依性質、過錯程度、后果分為小錯、中錯、大錯。
第三,失范行為的責任承擔。劃分案件評查等級,目的在于更好區分不同層次的瑕疵行為,并針對性予以規范。因此,這些文件中對不同等級的差錯一致規定案件差錯責任由直接人員和相關人員按過錯程度來承擔,如《京法規定》、《浙法辦法》。另外,《浙法辦法》還分程序、實體、文書和執行四類錯誤,明確獨任審理、合議審理及審委會審理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綿法辦法》則按照小錯、中錯、大錯的等級規定不同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大小。
第四,評查結果與審判人員考核密切相關。這些規范文件中都明確將考核情況與法官業績考核掛鉤,每次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均應列入法官個人辦案質量檔案或者業績檔案,作為加班工時計發、年終考核、獎懲、晉升職級以及培訓、任免、交流、輪崗、辭退等的重要依據;《京法規定》還對評定的優秀案件、優秀裁判文書,在院內予以展示。對于出現差錯的案件,幾家法院的文件也基本按照責任的大小,從自身反思、批評教育、考核扣分(錢)、行政處分到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不過,這些規范文件大多只對責任承擔進行了規定,對失范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并沒有明確的程序性救濟途徑,只有《京法規定》規定對于構成大差錯的案件,由該庭寫出專題報告,由案件評查委員會主任(或該次會議主持人)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粵法辦法》里也只是簡單明確審判委員會對提交討論的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通過審查核查報告、情況說明及有關案件材料等方式,依照法律和事實作出案件是否有質量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和程度的認定,并提出相應的決定或意見。
二、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分析
1、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類型
通過調查發現,民事審判失范行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第一,不遵守相應期限問題比較突出。通過調查和訪談發現,這個問題貫穿于訴訟整個過程:首先,在立案階段,考慮到民事審判業務庭的辦案壓力和考核任務,一般由分管領導協調暫緩立案或者暫緩移送上訴案件,立案難、上訴難現象普遍;其次,在庭審階段,一方面因審判效率過低,大量案件被拖延;另一方面不少案件的審限隨意以案件復雜等不明確事由被延長,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并非想象中的那么高。從表一來看,該院除民三庭稍好一些,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一直徘徊在80%-87%之間;且通過該院自身評查,審限扣除和延長的情形較多,不少案件并不符合扣除和延長的標準(什么情況能才稱為"特殊情況",沒有從法律層面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特殊情況"的情形,也就讓"特殊情況"成了變相延長審限的手段),而且還存在手續不全、審批不規范等情形。超審限作為一種違反訴訟法強制規定的行為,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不僅有違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損害實體公正,需要引起重視。
表一:江蘇Z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法定審限內正常結案率情況
時間
業務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2009 86.35% 86.93% 93.88%
2010 89.48% 77.08% 95.81%
2011 86.88% 78.26% 84.62%
2012 86.46% 81.24% 94.89%
第二,裁判文書問題較為突出。裁判文書是審判過程的最終的直觀反映,其承載著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是通過裁判文書了解法官心證,了解權義分配規則。如果判決書中有錯誤,"就算是錯別字或者標點之誤,也會損害判決書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動搖人們的法律信仰。判決書的質量,來不得半點馬虎。" 當前,裁判文書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文書說理不足,僵化適用法律。司法判決的權威不是來自"強制",而是來自"說服"。 說理不足,讓人難以理解最終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來源,難以發揮說理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功能。二是文書制作不精良,存在不少瑕疵,如文書錯別字、邏輯不強、格式不正確等問題。調查中發現,有個別文書將當事人性別弄錯,數額后面的"萬"字被遺漏,引發當事人的不滿。
第三,庭審某些環節不規范。一是舉證、質證和認證過程簡單。實踐中,一些審判長或者承辦法官為了節省庭審時間,要求當事人書面提供材料,庭審對抗性被削弱,或者要求當事人"照本宣科"地宣讀訴狀(答辯狀);當庭認證的情況不多,當事人并不知曉哪些證據被采納。二是合議庭形式化。目前的合議庭履行職責流于形式,合而不議。調查中發現,有的非承辦法官在庭審中心不在焉,不關心案件審理進程,翻閱自己的案件卷宗;評議案件流于形式,其他評議人并不看案件材料,甚至沒有合議,僅承辦人一人制作裁判文書。而按照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案件審結后五日內評議、評議發言順序等規定,均未在實踐中得到很好貫徹。三是送達不規范。當前郵寄送達是不少法院尤其是二審法院主要的送達方式,但目前對此缺乏有效規范,存在郵遞人員隨意理解代收人、投遞不到位和投遞周期過長等現象;有些案件在未窮盡送達手段時,就簡單地公告送達(未在相應報刊上),導致錯誤缺席判決的情形時有發生。
第四,司法禮儀不健全。司法禮儀展示的是司法的形象,司法不應當是嚴肅和缺乏人情味的,外在的禮儀不僅僅是一種外觀的形式性展示,而更應該是與司法公信有著深深的牽涉,需要引起重視。當前司法審判中,存在著如著裝不規范(開庭不佩戴法徽等)、時間觀念不強(未準時開庭)、言行不當(與一方有近距離交談行為)等問題,在庭審中隨意打斷律師、當事人的發言,生硬地要求雙方按照自己既定的庭審步驟進行,有些時候還帶有情緒性地回應律師或當事人。這些行為無疑會對當事人造成不良的司法印象,對司法公信產生懷疑。
2、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處理方式
一般來說,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的處理方式有撤銷、重新實施、彌補更正、不處理等幾種方式。
表二:江蘇Z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處理方式
序號 典型的民事審判程序
失范行為 撤銷 重新實施 彌補更正 不處理 其他
1 未按法定要求舉證、質證和認證 3.5 11.1 68.8 16.7 0
2 未在法定審限內結案,又無延長審批手續 0 26.4 73.6 0 0
3 未在法定期限內立案 0 0 47.3 52.7 0
4 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 0 0 100 0 0
5 庭審筆錄等未經當事人校閱、簽字 0 0 50.8 49.2 0
6 裁判文書中有嚴重語法錯誤,致使理解存在偏差 0 0 75 25 0
7 裁判文書有文字疏漏、差錯 0 0 91.67 8.33 0
8 合議筆錄未簽字 0 0 100 0 0
從該表中可以看出:一是重新實施和不處理的方式比較多。在8種失范行為中,使用"重新實施"的有1和2兩種情形,其中2的使用比率達到26.4%,反映出法官對超審限案件還是比較重視補救措施。另外,3、5、6等情形不處理的比例較高;當然,在訪談中不少法官也提及,這些情形還要區分具體的情形,例如情形6,要看語法錯誤出現在文書的何處,在主文處還是以更正為主,其他地方可以不做處理。
二是彌補更正是使用最多的處理方式。8種失范行為都存在通過彌補來予以糾正的情況,其中情形4、8中"彌補更正"是唯一的方式,可能是因為回避錯誤屬于再審事由、合議筆錄補簽是很容易的。情形1一般會直接或間接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考慮到證據的認定事關案件的裁判,不處理可能會成為案件上訴(發回)或抗訴的理由,大部分這類情形還是會選擇"不處理"之外的其他方式補救。情形2中"彌補更正"的比率也很高,主要在于當前法定審限內結案的考核要求。對于情形7,通常情況下要予以彌補更正,但不影響理解的話,可以不處理,實踐中大部分法官只要能不處理就不處理。
三是對于審限失范行為,處理方式有所差別。審限失范行為有兩種,即情形2、3。對于情形2,基本上多以"彌補更正"為主要處理方式;對于情形3,由于當前對立案階段的超限行為,如立案審查期限就沒有嚴格的要求和明確的規定,缺乏一定的物化手段予以監督和規制,拖延立案也并無懲戒措施,所以對于此類失范行為則是能不處理也盡量不處理。
三、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的處理體系反思
同為程序失范行為,嚴重程度不同,處理方式也存在差異。在考察的幾類程序失范行為中,有些行為僅僅是因為主觀疏漏而導致的,并不實質影響案件審理,如文書制作瑕疵、司法禮儀不到位等問題。還有一些行為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民事程序法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利益,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違法行為。
前文述及,對于程序失范行為,在法律層面也只有民事訴訟法關于發回重審和再審事由中涉及程序違法的情形予以救濟的規定,而且對此類失范行為的處理都很慎重,啟動不易。實務中對程序失范行為的規制,更多依靠了各地法院內部的評查機制,通過考核予以引導規范。但是,在既有考核評價體系所釋放的壓力以及內部規制對利益格局并無實質性改變的前提下,更大的考核壓力只會讓審判人員更容易走向另一個極端,即通過各種手段掩飾自身所出現的程序失范行為。
當然,筆者不是否認現有法院自身所形成規范的規制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從調查來看,彌補更正和不處理是最為常用的兩種方式,這很令人感興趣。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方式,所折射的是對待自身錯誤的應對態度。"彌補更正"至少反映出法官對自身錯誤的積極糾正和反思,"不處理"雖然反映了法官對錯誤視而不見的"傲慢"態度,但更深層的原因值得探究,諸如現行的懲戒措施是否具有威懾力、考核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利益格局是否已經固化等,需要針對性地挖掘,才能在現有規范體系下有所突破。
從當前民事審判存在巨大壓力的背景出發,處理民事審判程序失范行為需要靈活,對不同的程序失范行為區別對待,但需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對于有些失范行為,并無實質性影響的話,可以忽略,或者給予基本的修正;對于較為嚴重的失范行為,要深究發生的原因,對于因主觀原因導致的情形,則要根據現有法律體系和規則框架予以懲戒,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對不論主客觀原因導致的程序問題,要嚴格予以糾正,督促工作人員養成嚴格的程序意識。
當然,筆者以為,對于程序失范行為的糾正基本原則仍是"有錯必糾",程序的瑕疵也是瑕疵,也是錯誤。最終的規制目標仍是通過工作人員自身涵養、外在監督,盡量減少甚至杜絕程序失范行為的發生。因為,再小的瑕疵,對法治建設也是侮辱,對當事人也是無視,如果累積也會對司法的公信產生不良影響,切忌"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