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難問題的根本方法是完善現行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明確執行的主體,規定執行的程序和措施,修改現行賠償費用支付方式等。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國家賠償執行領域應當有所作為,積極探索更有創造性的路徑和方法,盡最大可能地理順國家賠償執行體制。

 

一、樹立保障公民權利救濟的理念

 

實現司法賠償功能的關鍵是國家賠償法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國家賠償法實施的精神基礎是法律意識,尤其是法律意識橫向結構中最高層次的法律信仰。法的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贏得民心從而使法律成為民眾信仰的對象是司法賠償制度的權威得以樹立的關鍵。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程序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但最關鍵的是應該樹立一個理念,以切實保障公民在權利受到損害后獲得有效救濟。基于此,非刑事司法賠償作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自己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檢討和補救,理應表現出應有的度量和積極主動性。我們必須意識到,受害人在遭受違法侵害后,本身就已經處于“身心俱疲”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仍要為索賠而疲于奔命,這肯定不是完善非刑事司法賠償機制的理想選擇。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執行程序應該轉換一下思路,將受害人“盲目”主張非刑事司法賠償,變為由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主動給予受害人相應賠償。強化非刑事司法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義務機關的觀念,減少義務機關的抵觸情緒,統一設立國家賠償基金。實行賠償費用與賠償義務機關脫鉤,確立對外先行賠償,對內再談責任追究的原則,可以保證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獲得救濟,也可避免賠償義務機關不履行賠償義務時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尷尬局面。

 

二、外國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狀況

 

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執行在世界其他國家已日益完善,值得我們借鑒。法國在司法賠償方面對非刑事司法侵權行為規定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即非刑事司法賠償。如1972年建立執行法官和關于民事訴訟程序改革法規定,國家必須賠償由于司法公務活動的缺陷而產生的損害,該缺陷只在重過錯和拒絕司法時才發生。1978年以后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判例中確認,行政法院法官在行政審判中因嚴重過去失造成損害,國家亦負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判決的即判力。西班牙憲法規定,凡人民因判決錯誤或司法官讀職所受之損害,得依照法律規定要求賠償。此項賠償,應由國家負責。瑞士國家民事責任法規規定,日內瓦行政區對于司法官于執行職務時,因故意,過失或疏忽之不法行為,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者,應予賠償。美國《聯邦侵權法》規定,賠償義務的執行按私人侵權的執行方式執行,其以生效的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協議和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判決、調解書為執行依據;以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拒不履行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協議和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判決、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為執行條件;以人民法院為執行主體;原則上由作出生效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協議的國家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國家賠償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確立了相關的保障措施,如對金錢賠償加收利息;因賠償金劃撥機關不劃撥賠款的,追加賠償金劃撥機關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協議和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判決、調解書的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人事機關出具司法建議書;追究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金劃撥機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三、我國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的探索

 

依規則執行,有利于平息糾紛,化解矛盾。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必須嚴格遵循規則來執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主體在執行中采取克制的態度,嚴格地適用既有規則來執行,維護賠償義務機關依規則行事,確保社會公益的實現,也體現了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馮娜、劉海龍:“論司法賠償激勵機制的運行準則”,載《人民論壇》2010年第11期,第101頁。]《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賠償請求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實踐中卻始終沒有解決賠償決定執行難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若干規定(試行)》對賠償委員會決定的執行方式規定為: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賠償義務機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生效決定書,賠償請求人可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請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協助執行,從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預算經費中扣劃。

 

四、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執行機構設置

 

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作為法院的一個內設機構,同時又得到了法律的明確授權審理有關賠償案件,其對相關案件的審理意見就應具有法定性、可執行性和強制性等,也應當同其他案件一樣,在相關機關不執行時可以強制執行,但由于賠償義務機關都是特殊主體——人民法院,其正常的業務行為對法治社會的穩定極其重要,因此有必要同時規定強制執行不能影響賠償義務機關正常的業務需要。對于強制執行的主體以及強制措施,執行主體應為法院的執行機關,即執行局,在民事案件對單位適用的強制措施亦應同樣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