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經營范圍及其業務監管
作者:陳杰 魯兵兵 發布時間:2013-11-07 瀏覽次數:3983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上,少不了那些為社會大眾盡心盡力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不過,由于現階段我國法治化水平還不夠高、市場監管措施亦不到位,尚存在一些組織和個人違法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為此,筆者擬從實踐的角度,探討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事法律服務的有關問題。
一、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能否從事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事業,一般應當由律師等專業人員從事。《律師法》第14條明確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并以第46條第2款規定相應的罰則。不過,考慮到當前我國的法治現狀,尤其是法律服務市場尚不健全的客觀形勢,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還不具備成熟的條件,故此,《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還授權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民事訴訟代理業務。
據調查了解,社會上存在著大量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如法律咨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商賬代理公司以及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名義登記的法律服務部,他們多以咨詢名義或以公民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有觀點認為,《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89]司發辦字117號)原先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審批設立、監督管理和經營范圍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但鑒于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于2004年8月17日下發了《關于廢止<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等三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司發通[2004]117號),自此,有關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業已失效。從而,其設立依據已經廢止,其從業人員便不能從事法律服務業務。
二、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事法律服務的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有關內容和相關精神,國家取消的是對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審核的規定,也就是說,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不再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實踐中,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一般是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形式存在。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這些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都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或機構。因而,也有著被法律所允許并予以保護的特定經營范圍。但是,其經營范圍受到《民事訴訟法》、《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限制,從而,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從事的是法律服務中除了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外的法律咨詢業務,具體包括解答法律詢問、擔任法律顧問、代為草擬、審查、修訂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以及代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有力地補充了人數不足的法律服務隊伍,同時,其低廉優惠的服務費用給大量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有效路徑,專業的法律服務更是維護了許多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說,他們在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工作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監督管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事法律服務?
不過,實踐中也有部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超出法律咨詢的范圍,違規收取代理(服務)費,有償從事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打破了現有法律服務分類界限,嚴重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為此,便有必要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從事法律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如上所述,國家已取消了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核,加之司法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后續監管方面還未出臺新的規范性文件,因而,對這些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尚存于模糊空白的狀態。為了有效規制這些機構的從業人員從事法律服務,從源頭上杜絕相關人員違法從事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促進良好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形成。筆者認為需做好備案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范備案登記工作。如上所述,申請成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不再需要先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并逐級審查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不過,按照《民法通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等形式存在的這些機構,仍需要完成一套包含經主管機關審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等在內的必經程序。那么,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成立,便需先經設立該機構的主管部門審核,由于其經營業務的特定性,還應按分級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強化監督管理工作。雖然,當前司法行政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專門監管處于依據的模糊空白狀態,但這不等于監管的取消或喪失。《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對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此外,鑒于監管職責所需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經營形勢所迫,司法行政部門有必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對轄區內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進行全面的清理整頓和監督管理,對已登記注冊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在經營中有明顯超越經營范圍、以律師名義進行活動、因不稱職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年度檢驗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律師法》和相關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等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于嚴重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視情形扣繳、撤銷營業執照,直至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