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執行聯動工作,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出臺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聯動工作的決定》,要求公安、監獄、工商、發展和改革、財政、房管、規劃、國土、建設、稅務、新聞宣傳、銀行監管、投資項目管理、招投標管理部門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享、情況互通、相互協作的執行聯動機制,并明確上述協助執行機構要全面、及時履行協助執行職責,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決定明確,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要限制被執行人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得授予其相應榮譽稱號;工商部門對其錄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對其經營、從業等實行重點監管;公安機關依法阻止被執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國出境。

  決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的要求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查詢情況。發現人民法院要求協助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輛,要立即予以控制,通知并協助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國土、房管部門要與人民法院建立網絡查詢涉房地產權屬登記信息機制;工商部門對申請注銷登記的被執行企業,嚴格執行清算制度,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銀行金融機構營業網點要優先辦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業務等事宜。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當地人民銀行建立執行案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共享機制,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集中查詢全市或本系統內銀行賬戶的工作機制。新聞媒體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執行人公示制度,及時將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其他干擾、阻礙執行的行為予以曝光。

  決定還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執行救助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督促、協調協助執行機構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義務,并將協助執行情況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