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安豐法庭近日審結了一樁因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被告當庭支付了原告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計1800元,雙方握手言和。

今年8月,安豐法庭受理了原告孫某與被告顧某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庭審中,原告孫某訴稱,2008730日上午11在街上行走,被顧某家的狗咬傷。因狗咬傷產生的各項損失達2410元,但被告不予賠償。原告曾經到被告家多次,但被告不僅不賠償,還威脅原告。原告報案后,派出所通知被告前往,但被告拒不到場。被告則辯稱,不是自己放狗去咬原告。一時間,雙方唇槍舌戰,互不相讓。原被告雙方的親戚在旁聽席上互相指責,情緒異常激動。為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承辦法官決定休庭調解。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是鄰居,又都是老年人,法官決定對雙方進行法律宣傳,告知他們,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深受感動,自愿達成協議,被告顧某賠償原告孫某1800元。被告顧某當庭履行了給付義務,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