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頒布,正式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著聊天記錄、網頁截圖、微博私信、網上交易記錄、電子郵件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此次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對于電子證據出現最頻繁的知識產權訴訟領域有著更重要意義。

 

關健詞:電子證據 知識產權 證明力

 

一、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特殊性

 

在民訴法修改之前,電子證據已經在不少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有所涉及并被法院采納,網頁截圖、電子訂單、網上交易記錄頻繁出現在各類民事糾紛案件,特別是在對電子證據依賴較高的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是以數字形式或類似手段產生,并存儲在計算機存儲系統中,其數據或資料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信息。電子證據具有準確性、多元性、依賴性、易破壞性、脆弱性等特點,它可以以文字、圖像、視頻多種方式或以組合的方式證明案件事實。但是電子證據運行環境的依賴程度很大,且易遭到破壞。

 

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有自身的特點:1、電子證據滲透到該領域中各個分支。在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幾乎都有電子證據的出現。2、電子證據多以公證的方式出現。因為知識產權訴訟中舉證難度較大,目前法院和當事人對公證證據過于依賴。3、某些電子證據為孤證證據。例如某法院受理的多起侵犯商標權案件中,權利人僅向法院提供了經過公證封存的侵權樣品,未提交其它證據證明侵權的事實。當然在實踐中,某些當事人即便提供了除公證電子證據以外的侵權證據,因其真實性不能確定,法院也很少采納。

 

二、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的認定

 

因電子證據自身的特點,容易被修改且不易被人發覺,法院在認定證據時存在一定難度。因此本文著重對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論述。

 

(一)合法性認定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因提交有絕大部分是公證電子證據,實踐中對此基本持取信態度,因此對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合法性的認定主要是指證據的證據形式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當事人提供域外證據時,應經過公證認證。當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從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出發,對于當事人提交的域外形成的從官方或公共渠道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及相關文獻,或者已被我國其它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并采用的,一般無須再辦理公證等證明手續。

 

(二)真實性認定

 

電子證據對計算機系統有較大依賴性,當事人很難像區分傳統證據那樣區別原件、復件件,難以辨別真偽。但不能因此而人為提高認定真實性的門檻。建議參考以下幾點因素:

 

1、審查電子證據的形成、收集、存儲等環節。例如電子證據是否是自動生成的;存儲介質是否清潔可靠;電子證據的收集者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電子證據是否完整;電子證據之間是否能相互印證等。     2、借助專家輔助人制度。訴訟輔助人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幫助當事人說明專業性問題,幫助法官厘清案件中的專業性事實。由于知識產權訴訟專業性較強,電子證據又相對復雜多變,審判人員在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的情況下很難對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形成內心確信,此時就可以借助專家輔助人的技術優勢,查明涉案電子證據是否真實。

 

3、借助鑒定方式。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在相關的案件審理中很多有待查清的事實屬于專業性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鑒定便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實務中,雖然有多種方式來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但鑒定仍是當事人和人民法院訴訟活動中的主要選擇形式,相比于專家咨詢等形式,專業性的鑒定報告也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認可。

 

三、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證明力大小認定標準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上是否有價值以及價值大小的程度,其取決于證據同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系以及聯系的緊密程度。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證明力認定標準上,本文著眼于以下因素:

 

(一)電子證據的公證問題

 

電子證據的收集手段雖然很多,但為了訴訟的需要,對電子證據進行公證是最主要和是常見的手段,公證證據在證明力上確實具有較高的證據優勢,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一般都大于沒有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具有法定的較高證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實踐中,法院經審理絕大部份案件中都采納了公證電子證據,對此有較高的依賴性。但并非所有的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均得到法院采納。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目前受理的一批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原告均提交了公證電子證據,大部分均被采納,未采納的只有1件。原因是公證時取證過程與取證結果不嚴謹,使得文字記載與公證光盤缺乏相互印證,公證書上記載的有3張侵權圖片,但光盤中取證的只有2張圖片,被告對此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未采信此證據。實踐中也存在公證文書出現筆誤、缺頁;公證文書所附帶的公證光盤因某些原因遭到損壞而無法打開等現象。鑒于公證電子證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重要性,建議公證機關應采取措施提高公證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二)電子證據的形成來源

 

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電子證據有的來源于日常交易活動,有的則是為訴訟而產生的證據。筆者認為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證據,例如電子郵件、電子訂單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為訴訟目的而制作的電子證據。因為日常交易中正常形成的電子證據不具有目的性,最可能真實反映案件事實,一般可推定屬實;而為訴訟為目的而制作的電子證據往往由于當事人目的性不純,為個人利益因素而可能造假、篡改證據,故可靠性較差,因此其證明力也相對較低。

 

(三)完整性因素

 

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與其證明力有著重要聯系。電子證據的完整性,不僅強調其形式上的完整性,還要求其內容的完整性,結果應盡可能具體詳細以供參考。電子證據形式上的完整性主要指格式的完整。電子證據內容上的完整,主要指的是電子證據所承載的內容必須完好無損、全面、準確,不能被篡改、添加或刪除。

 

 

參考文獻:

 

[1] 杜健. 知識產權訴訟中電子證據若干問題研究[J]. 安徽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1(4).

 

[2] 陳英培. 我國民事電子證據立法的完善[D].燕山大學, 2007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實務問題[J]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