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
作者:張露 發布時間:2013-11-04 瀏覽次數:1036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財產保全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大量采用。由于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害的案件也大量出現。對此,現有法律僅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對如何認定財產保全錯誤及因財產保全錯誤遭受的損失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從而使此類案件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難。本文將對此簡單陳述自己個觀點。
一、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認定。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本質上看是一種侵權行為,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需從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即損害、損害與行為人行為間的因果關系、過錯及行為的違法性角度進行分析。行為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認定上并無困難,而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觀過錯是否存在并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就需要我們通過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的違法性來進行推論。基于對財產保全申請的違法性的分類,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可以劃分如下三種類型:
1.前提錯誤。
前提錯誤,即訴請錯誤,是指作為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前提的訴請存在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判決的執行。訴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請財產保全的前提和基礎。而訴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過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來予以確認。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無論是全部不予支持還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請人保全被申請人財產就沒有合法的理由。故而,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應當是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申請人不享有權利時,申請保全他方財產就是違法的。如果申請人明知的或是應當明知其訴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則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2.對象錯誤。
申請對象錯誤指申請人錯誤的申請保全了不應保全的對象,即應申請保全甲的財產卻錯誤的申請保全了乙的財產。從財產保全的目的來看,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只可能是訴訟中的被告或是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而申請人由于其主觀的原因,錯誤的申請保全了根本不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無辜的案外人的財產,從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利,應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金額錯誤。
申請金額錯誤系申請人申請財產的金額超過了其訴請金額。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訴訟制度,人民法院僅在原告的訴請范圍內審理案件,故而被告或可能承擔實體責任的第三人僅可能在原告訴請范圍的內承擔責任。因此,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不應當超出訴請范圍,否則系權利過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請人的權利。
在以上三種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類型中,第二種、第三種屬于明顯錯誤,申請人應當知道到其財產保全申請超出其擁有的權利范圍,并能預見到此違法行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但仍為之,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過錯。但對于前提違法,認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過錯則復雜得多。在國聲公司訴紅樓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國聲公司與紅樓公司簽訂購銷協議一份,約定紅樓公司應提前一個月支付下個月訂貨量貨款的20%作為定金,國聲公司收到定金后保證下個月對紅樓公司的供貨量。后因國聲公司未按約交付2003年8月份貨物,紅樓公司于2003年9月向杭州市富陽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富陽法院)起訴。審理過程中,雙方同意繼續履行購銷協議。紅樓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向國聲公司匯付2003年9月至11月的定金共計336.96萬元,又于11月7日匯付12月份定金123.552萬元。2003年11月20日,國聲公司函告紅樓公司,不接受紅樓公司的“定金”,并表示結合市場行情對單價進行調整。紅樓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國聲公司雙倍返還所付2003年9月至12月定金,共計921.024萬元,并申請財產保全。杭州中院依法凍結了國聲公司915.3779萬元。后杭州中院認為,紅樓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匯付的336.96萬元中的9、10兩個月的定金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應在當月底前支付下月定金”,故僅支持其余定金的雙倍返還,遂判令國聲公司退還紅樓公司224.64萬元。后國聲公司訴至富陽法院稱,紅樓公司的訴請僅得到部分支持,要求紅樓公司賠償國聲公司因財產保全產生的經濟損失。
在本案中,紅樓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全部支持,從而使財產保全金額低于其訴請金額但超出其判決實際支持的金額,事實清楚,但這是不是足以認定紅樓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過錯呢? 提起訴訟時,當事人僅能根據自己的認知提出訴請,無從知曉判決結果,因此訴請與判決結果存在差異是相當普遍的。而當事人進行財產保全是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其金額的確定是以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訴請金額為限。那么對于基于現有證據并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當事人來說,判決金額與訴請金額不符是不可預見的,在其知識水平及理解能力基礎提出的訴請為限申請財產保全不存在主觀過錯。筆者認為:對于前提錯誤,如申請財產保全金額在訴訟請求范圍以內但超出判決實際支持金額的,申請人只要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則不能認定為申請財產保全存在主觀過錯,只有在申請人其惡意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存在過錯。紅樓公司基于其已付定金而國聲公司未交付貨物要求國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是有事實依據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亦符合一般善意當事人對定金法則的理解,已經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至于9、10月份定金不符合購銷協議約定被駁回部分訴請,系對人民法院適用定金法則的條件不清楚所致,并不能因此認為紅樓公司所提出的財產保全系錯誤的申請。最終,富陽法院駁回國聲公司訴請。國聲公司上訴后,杭州中院維持原判。
二、關于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認定
認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范圍與數額,是正確認定責任的先決條件。確認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確有實際損失的存在;二是損失的出現與財產保全錯誤申請有因果關系。
1.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范圍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可能是全部錯誤(如對象錯誤)或是部分錯誤(如金額錯誤)。對于全部錯誤的,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圍引起的損失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對于部分錯誤的情況,情況就復雜得多。因為法院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的種類很多,如房產、車輛、股權、土地使用權、銀行存款等。如在同時保全多種財產,那么對于超標的部分到底確定為哪一部分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甲對乙提起訴訟,訴訟請求300萬元,但申請保全了乙價值400萬元的財產(包括100萬待售房產、100萬銀行存款、100萬股權和100萬土地使用權),對于高出部分即價值100萬元的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如何確定對哪一部分的被保全財產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呢?這里就存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范圍的確定問題。筆者認為: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處于主動的地位,而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則處于被動的地位,只能承擔保全的后果。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申請人未盡到謹慎義務,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并帶來損失的情況下,應當由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選擇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的范圍,以保護其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請人謹慎行使財產保全之權力。
2.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類型及舉證責任
在實踐中,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1)對資金進行保全產生的利潤損失;(2)扣押、查封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某項財物,使被申請人不能履行與第三方合同,產生違約損失或使被申請人無法從事某項特定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3)因錯誤的申請財產保全,致使被申請人產生商業信譽、企業形象損失;(4)對股票債券實物等進行保全,產生跌價損失;(5)對實物進行保全,造成的保管費用支出或由于實物無法長期保存或自然損耗造成的損失等其他情況。無論何種類型損失,由于此種損失系侵權之債,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負擔原則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
3.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就是錯誤的申請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內在聯系,這種關聯性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普遍要求25。損害與行為之間存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該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負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24。對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害賠償,僅存在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以及損害結果并不足以使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或其他受害人還應當證明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并非由于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就不能歸責于申請人。而認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結合錯誤申請財產保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要性、充分性和關聯性三個角度進行考察,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認定。
三、結束語
申請財產保全是權利人保護自己權利,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確保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的有效手段,但權利的濫用將損害被申請人的權利,如何通過法律來平衡雙方的權利,既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又防止申請人權利的濫用,保護公民、法人不因財產保全不當而受到損失,是在司法實踐中函待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