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履責后能否同時向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行使追償權(quán)?
作者:潘瑋 發(fā)布時間:2013-11-04 瀏覽次數(shù):1185
2012年6月,被告劉某從某銀行貸款20萬元,并由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提供連帶保證。借款到期后,由于劉某沒有按期歸還借款,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劉某承擔還款責任;連帶保證人王某、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將20萬元貸款及利息還清。其間,借款人劉某已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將劉某連帶共同保證人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被告如何承擔責任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由被告劉某承擔清償責任,駁回要求徐某連帶清償責任的事實請求。因為《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2條明確規(guī)定:“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筛鬟B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法律賦予原告雙重追償權(quán),該雙重追償權(quán)是并存的,但是是有先后順序的,原告應當先向債務人即被告劉某追償,當未能獲得清償時,方可再向被告徐某行使追償權(quán),但不能同時主張。故本案應由被告劉某承擔清償責任,駁回要求被告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應直接判決由被告劉某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徐某對不能受償?shù)牟糠殖袚种坏那鍍斬熑巍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規(guī)定,雖然原告王某在清償全部債務后,行使追償權(quán)存在先后順序,需要先向債務人即本案的被告劉某要求償還,然后對不能受償部分才能向連帶共同保證人徐某主張權(quán)利,但不一定非要分次進行訴訟。
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補充清償責任的傾向性,即先行清償?shù)倪B帶保證人向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保證人行使追償權(quán)是有先后順序,也就是說連帶保證人先行向債權(quán)人清償債務的,其享有的向其他責任追償?shù)臋?quán)利,應當先向主債務人追償,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后,再向其他連帶保證人主張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姆秶鷥?nèi)承擔補充責任,其立法是出于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保護保證人合法權(quán)益的、公平的目的出發(fā)的。
第二,雖然連帶擔保人行追償權(quán)利順序存在先后,但并不但代表訴訟需要分開進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未明確規(guī)定需分次進行訴訟。既然法律沒有明確作出此規(guī)定,法院就不能非要權(quán)利人分次訴訟。在已經(jīng)履行了清償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已經(jīng)就就主債務人和其他連帶責任擔保人一起起訴至法院后,還要求分次訴訟,不僅會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時間成本的增加,還會造成累訴,浪費司法資源。
綜上,本案中20萬元的原始債務之所以先由作為擔保人的原告清償了,主要是因為債務人劉某欠缺清償能力,如果強制要求先行起訴債務人,對不能受償部分另行起訴,是人為的增加訴訟,沒有意義。而且直接判決由被告劉某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徐某對不能受償?shù)牟糠殖袚种坏那鍍斬熑巍2]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主張權(quán)利的先后順序,先由債務人劉某承擔清償責任,然后就不能受償部分要求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更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是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