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蘇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愿,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據江蘇省高院副院長周繼業介紹,隨著非法集資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實踐中影響司法準確認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如公開宣傳的途徑、社會公眾的認定、涉案財物的范圍及處置、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以及跨區域案件的管轄和處置等等,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根據意見,非法集資犯罪數額巨大、被害人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復雜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集資行為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需要并案審理的,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意見要求重視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按照犯罪性質,緊扣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構成要件收集和審查證據,同時強調,對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各涉案地分別立案的,應當共享相關證據材料。

  周繼業表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嚴重。從參與群體看,非法集資對象涉及社會各個層面,既有在職人員,也有離退休人員;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勢群體;從涉案金額看,非法集資的數額大多達到數百萬、數千萬,少數案件涉案金額數億;從受害人數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數百名、數千名甚至數萬名;從危害后果看,受害群眾個體損失少則數千,多則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意見規定,對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或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生產經營的,或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而對行為人因資金周轉一時陷入困境僅為躲債、回避矛盾等暫時躲避的,不能一概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逃跑的行為人愿意重新組織生產經營以償還債務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認罪悔罪表現的,或者在犯罪中處于受支配或從屬地位的,以及案發后積極退贓、協助司法機關挽回損失的,可予以從寬處理。

  據悉,2011年到今年7月,江蘇全省法院非法集資犯罪判決生效的814人中給予刑事處罰的共803人,其中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407人,占總數的50.7%,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刑的共89人,占總數的11.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單處罰金的共307人,占總數的38.2%。

  今天上午,江蘇省高院還組織5家法院對被告人顧春芳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10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一審案件和被告人劉福錄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二審案件進行了統一公開宣判。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被告人22名,被害人約2000名,累計涉案金額人民幣28億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