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月,孫某駕駛的電動車與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王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的近親屬在與孫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和誤工費等損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應否支持王某近親屬的訴請,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非機動車和行人對機動車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害的應當適用普通的侵權賠償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當承擔和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由此,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法采取了規范指引的立法技術,將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相撞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即是非機動車和行人與機動車相撞,都不能脫離交通事故的范圍,第一種觀點實際上是將同一交通事故人為地分割為兩個事件,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賠償按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按普通侵權處理,這種脫離道路交通安全法獨立確定非機動車和行人對機動車的賠償責任是與侵權責任法立法原則相悖的。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失偏頗,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否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分不同情況而定,即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不應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但應當賠償其人身傷亡。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提及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基于侵權損害客體進行界定的,而非從侵權行為的救濟模式(可分為人身損害中的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角度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答記者問時提到:(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解釋》主要考慮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要重視對人身損害的賠償,這不僅是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在法律體系和權利結構上的優先性所決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體體現;二是在此前提下,應當注意賠償范圍與道路交通參與人行為自由的平衡,賠償范圍如果過大,會造成道路交通的各方參與人負擔過重,限制了其行為自由。”

 

一、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不應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立法時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之立法精神體現為“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所謂“優者危險負擔”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以車輛沖撞在物理上危險性的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來分配危險責任。機動車對于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危險要大大高于非機動車和行人對機動車的危險,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經常面臨傷殘甚至死亡的嚴重后果,而機動車一方則大多數只是財產損失。只有危險物的支配者和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危險的發生,同時控制危險作業的人往往也是從高危作業中受益的人,因而,法律在制度上作出了加重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安排,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過錯僅在于違反了對自己的保護注意。若要求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尤其是該機動車為豪車時),則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弱勢地位將無法體現,這顯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當然,機動車一方作為優者,應當對自己的財物負擔加重保護注意的義務,其財產損失可以通過購買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進行自救。

 

二、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傷亡。

 

機動車一方出現人身傷亡的,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規定,以至于形成了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可依的狀況,或者說形成了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需機動車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情形。那么,機動車一方因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時而造成人身傷亡時,其權利如何救濟?如若不要求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則過于加重了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行動自由,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解釋》答記者問時強調,“一是要重視對人身損害的賠償,這不僅是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在法律體系和權利結構上的優先性所決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體體現…”。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

 

筆者認為,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傷亡的理由如下:

 

1、公平原則。在規范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應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只保護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權利,而對機動車一方的權利(此處特指人身權利)卻置之不顧,并不符合公平原則。

 

2、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其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權利可以通過自救進行救濟,但其人身權利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在客觀上具有平等性,如果只賠償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人身損害卻不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害,則有違于平等原則。

 

3、公序良俗原則。若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受有人身傷亡,而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負有責任時,則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傷亡,這符合公序良俗,人民群眾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4、有利于規范道路交通的參與人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時,為了避免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受到更大的傷害,機動車一方往往會采取措施緊急避險,而這些措施往往會傷害到自己。如果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負有責任而不要求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人身傷亡,可能會導致機動車一方放任對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傷害而不采取對己不利的措施,這將不利于道路交通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此外,要引導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遵守交通規則,不遵守交通規不僅要對自己的人身傷亡承擔責任,更要他人的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當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精神,結合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的經濟條件等因素,適當減輕非機動車和行人一方10%-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