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劍必須刺到作惡者的痛處
作者:黃吉 發布時間:2013-10-21 瀏覽次數:2054
近日媒體報道稱,云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縣編辦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一案作出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受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10月8日被答復拒絕。對此,社會輿論一片嘩然。這起刑事案件因其主體身份特殊——即罪犯是公務員和受害者是幼童,更挑戰了社會公眾的心理底線,各方紛紛質疑法院“輕刑化”判決,究竟是司法機關的“官官相護”還是法律規則自身漏洞,法官法定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應當尊重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和對弱勢群體的司法關懷。
社會公眾質疑“重刑輕判”的背后,一方面是強奸幼女的惡性犯罪觸痛社會輿論,是官德、道德的淪喪給社會心理造成的嚴重沖擊;另一方面,也應當反思,從先前上海幾名法官嫖娼事件,到近日一些錯案東窗事發引起社會熱議,再到這一“輕型化”判決引發的質疑,陣陣風波折射出的是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呼喚,這不僅是對某一個司法案件的質疑,更是對當下中國司法和法治社會的嚴峻考驗。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度的迫切期盼,它要求法律要行使懲惡揚善的重要職責,不偏不倚、秉公處理。此次判決,是否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公平公正呢?人們看到的是,法院以被告“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而侵害4歲幼女屬于造成社會危害性的法定從重情節卻沒有在量刑中得到明顯體現,量刑的失衡確實存在明顯爭議。短短5年刑罰,何以體現罪刑罰相適應的法治理念?沒有經濟補償的“認罪態度良好”,給受害者身體和精神造成的巨大損失如何彌補?這樣的量刑結果,又何以彰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準確、量刑規范”的司法公信力?
雖然說司法部門不能被社會輿論牽著鼻子走,失去法律理性的判斷與評價,但法律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卻是最基本的準則。因此,司法部門辦理案件,不能給任何人以“特殊待遇”,想方設法鉆制度的漏洞打法律法規擦邊球,在貌似公正的外衣下,損害群眾利益。除了量刑必須公正,法院完全可以判定民事賠償責任,給受害幼童蒙受身心損失給予一定的彌補,讓正義之劍刺到作惡者的痛處,而非目前這般不疼不癢地草草結案了事。
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的具體要求,更是司法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處理案件的準則。為此,司法部門以“中立”身份履行好公平正義的工作職責,不僅需要及時回應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關切,更要排除外界干擾秉公辦案,優化規范司法流程,以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雙重標準來實現法定自由裁量權,獨立公平公正地裁判,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如此,才是彰顯社會正義、保護弱勢群體的根源所在,才是一個法治社會應該具備的理性思維和表達方式。